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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06 04:42

  本文关键词:论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制度 出处:《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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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合法的婚姻才能组建家庭,进而构建整个社会与国家。婚姻关系是社会上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古至今一直都受到国家及人民的重视。人们把结婚视作人生中非常神圣的事情,国家也大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本国的婚姻成立、生效等一系列事项与原则,从而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婚姻健康发展。但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总是会出现很多违法现象,当然婚姻领域也不例外,这就对婚姻关系、家庭稳定甚至社会伦理道德与正常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就是严重的违法婚姻,这两种婚姻在历史上早有记载,源远流长,由于其严重危害性,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自己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通过立法来惩罚违法婚姻当事人、规范婚姻法律关系。但在具体规定上,各个国家不尽一致。我国古代礼法对无效婚姻虽然有所涉及,但在法律上真正确立无效始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就比较晚了,正是由于历史上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在很长一段时问处于立法空白,所以起步较晚,现在还处在初创阶段。虽然自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正式增设以来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现实中出现一些违法婚姻情形不知所措,由于对许多问题规定不明确,致使操作性不强,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本文针对这些我国婚姻法规定中的不足,立足本国国情,同时借鉴外国先进的婚姻立法理念与制度,从实际出发,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与立法构想。
[Abstract]:Marriage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basic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society , and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the most basic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society .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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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8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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