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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学生婚姻法教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0-27 20:27

  本文关键词:关于对大学生婚姻法教育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 21 卷第 2 期 2013 年 4 月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lunbeier College

No.2

Vol.21

Published in April.2013

关于对大学生婚姻法教育的思考
陈彦艳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摘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要:我国当代大学生在婚恋观形成过程中遭遇了性观念变化的关键时期,性开放程度很

高;婚姻法教育能够帮助大学生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和责任意识;在婚姻法教育中,厘清爱情和婚 姻的关系、性自由和婚姻的关系以及非婚同居和婚姻的关系将会对大学生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法;教育;性自由 中图分类号:D9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3)02-0029-04

一、讨论的缘起 近几年,高校女大学生在校怀孕生子的新闻 频繁见诸报端。2011 年 10 月 29 日,北京某大学 一 19 岁女生在宿舍内生下一男婴之后,将刚出生 的婴儿放入便池,冲水溺死。2012 年 10 月 14 日, 新疆乌鲁木齐一大学 20 岁女生在厕所内产子后, 因窒息死亡。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实不断冲击着 人们躁动的神经。在感叹一个个鲜活生命逝去的 同时,更应引起我们深层次的思考。 据 《中国统计年鉴 2011》 数据显示, 截止 2010 年底, 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在校人数为 2231.7929 万 人。这一庞大的群体多为 90 后成员。他们生活在 网络快速普及和发展的时代,受到外来文化和各 种思潮的巨大影响,形成了这一代人的特质,自 由平等、个性解放、具有多元共生的价值观;务 实避虚、时尚至上;自我边缘化、责任意识弱化、 飘渺迷茫和“物化” ;他们不对别人嘘寒问暖,也 不喜欢被嘘寒问暖。他们习惯于在网络论坛、多 媒体报刊、虚拟图书馆和电子咖啡屋之间自由穿 梭,接受信息刺激,不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去主 动概括和积极思考,而是倾向于对事物的感性认 知。尤其在对待两性关系、婚姻关系等问题上, 态度明显不同于他们的父辈,他们更感性,更缺 乏责任。 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从 2005 年 9 月 开始,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不用获得学校的同 意,只要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且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其他条件即可登记结婚。据调查,大部分学生 对这一新规拥护支持,考虑到经济基础及完成学 业等现实问题,多数学生均表示不会选择在校期 间结婚。但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法律许可的结 婚与两性间的性行为以及婚前同居有着明显的区 别,不选择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排斥 非婚同居及婚前性行为。加之,因性教育的严重 缺失,当代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的引导和责 任教育,频繁出现的在校期间怀孕生子现象也就 不足为奇了。 二、婚姻法教育的特点 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违反婚姻法律规范的行 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立法的目 的在于调整家庭关系,规范男女异性之间的性关 系和性行为,以符合稳定家庭与社会、健康繁衍 种族的需要。 就此点而言,婚姻法并不直接反映 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依据人伦习俗制定,具有 鲜明的伦理色彩。 伦理,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 “百姓日用而 不知”的东西,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观的、 体现了人和民族的精神本质的东西。家庭伦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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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0-17 作者简介:陈彦艳(1970—)女,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 29 -

古皆有,我国现代的家庭伦理思想多源于孔子的 家庭伦理思想。孔子继承和发展了殷周以来有关 家庭伦理的思想,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 弟悌、夫敬、妇听”等道德规范和“父子亲、兄 弟睦、夫妇和”等家庭道德准则。 虽然孔子的家 庭伦理思想带有一定的宗法父权社会的特点,强 调儿子是财产和事业的继承人,父子关系高于兄 弟关系,更高于夫妻关系,但其主导思想仍然是 父母子女应当相亲相爱。父子亲,强调父母对子 女要生而有养,父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子 女对父母应尽孝道,尊敬、赡养父母。兄弟睦, 提倡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夫 妇和,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亲相爱,互相扶持。 这些思想流传至今,被婚姻法辩证地接受,以法 律的形式所确认。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拥有共同财产;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 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年老 父母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 义务等。 正是因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家庭伦理和家 庭道德规范为基础,因此,不能单纯地从法律角 度解读,而应结合伦理、道德、心理、生理等相 关知识来解读法律中所确认的婚姻家庭规则。这 是婚姻法教育有别于其他法律教育的地方,也使 婚姻法教育更贴近生活,更具有引导作用。 三、大学生婚姻法教育的必要性 婚姻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其他非法 律专业很少开设。即便是法律专业学生在学习婚 姻法时也只是从其法律特征入手,关注的也只是 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伦 理基础并不在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学生 婚姻家庭观念淡漠,责任意识缺乏。因此,就大 学生这一特定群体而言,正处于婚恋观形成阶段, 进行婚姻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一)婚姻法教育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 婚恋观 当一个人性生理成熟的时候,性心理不一定 成熟,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能够使其正确对待性、 爱情和婚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当代大学生处 于 17-24 岁这一年龄阶段,这一年龄界限按照青 年心理学的划分,已经跨过青春期进入成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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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青春期的“异性疏远”进入成年期的“异性接 近” ,是婚恋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不同的婚恋观的形成,虽然有主观和客观的 双重因素,但国家教育、家庭教育的引导应是起 到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可是,在我国,这一环 节恰恰没能发挥正面、积极的作用。传统的性羞 耻心让中国人对性羞于启齿,性教育缺失于课堂 教育和家庭教育,青少年在生理成熟期无法获得 必要的性知识,以满足生理和心理的双重需求。 而当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网络飞速发展、信 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不断地 发生着碰撞和摩擦,也不断地修正着人们的传统 道德意识。青少年置身于这种环境,在不断摸索 中形成着自己的婚恋观。 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曾有不同层面的人 士对特定的人群做过调查,结果是喜忧参半。如 某高校管理工程专业学生所做的调查显示,在被 调查人群中,对于在校期间恋爱的原因,大部分 学生是因为大学期间相对自由而选择恋爱,只有 10%的学生以 “寻找终身伴侣” 为出发点选择恋爱。 对于婚前性行为, 61.7%的学生表示 “不想尝试” 。 而对于婚姻, 63%的学生认为, 婚姻是经营一辈子 的事; 56%的学生认为,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 38.3% 的学生认为,婚姻是长期稳定的互交互助模式, 另有极少部分学生把婚姻视为合伙制股份公司。 这一调查似乎告诉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正 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最近中国《新闻周刊》 在一篇报道中披露的内容却不容乐观。该报道指 出,中国当代大学生年龄不足 25 周岁,人工流产 次数却居世界首位,成为“人流”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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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对此做过调查,其中 48%的大学生赞成“恋人之间发生婚前性行为” ; 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查中的部分医院表示,在寒 暑假后的一个月会出现人流高峰期,其中很大一 部分是大学生,20—25 岁占 60%左右,20 岁以下 的占 10%左右。大学生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代 表着我国当代性观念的主流思想, “原始社会是有 了性才有了婚姻和爱情,传统社会中爱情和性是 婚姻的附属品,现代社会是爱情至上,有爱情才 有婚姻。但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性与爱情、婚姻是 分离的”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木盾教授

如此评价我国当代性观念。 大学生的性开放虽然说是个性解放、权利意 识增强的表现,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过度恣意 而又不计后果的性行为,无论对个人身体,还是 婚姻家庭、社会发展均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种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的 重视,一些学校开始开设相关课程,以期对学生 的行为进行引导。如厦门某大学开设了性健康和 性教育选修课,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不仅选课 者寥寥,就是听课者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教师 讲到实质性问题时,听课的学生或者阅读其他书 籍,或者带上耳机,以回避课程内容可能带来的 尴尬气氛。其他一些院校也曾有类似的遭遇,但 大多数学校还未曾做过性教育以及婚恋教育的尝 试。针对这一现状,大学生的婚姻法教育就显得 必不可少。如上文所述,婚姻法具有深厚的伦理 基础。换言之,婚姻法不仅仅是法律教育,更主 要的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其中包括爱情和婚 姻的关系,婚前性行为、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关系 等诸多内容。这些以伦理为基础的法律规范,能 对大学生起到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促进他们 不断修正正在形成的婚恋观。 (二)婚姻法教育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责任 意识 当代大学生受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个性解放,思想独立,观点独特,但责任意识弱 化。思想独立、观点独特所带来的创新性,具有 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责任意识弱化却无疑会给家 庭和社会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婚姻法作为调整 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必然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 强调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 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因此,也可 以说婚姻法教育是一种权利教育,也是一种责任 教育。对于那些即将走入婚姻生活的大学生,了 解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有助于他们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明确自己在婚姻 家庭中的义务,则有助于责任的承担。 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或非婚同居,双方虽然 没有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但双方之间依然 在精神、身体、经济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责任。但 大多数大学生并没有建立起这种责任观念,认为 合则聚,不合则散,怀孕生子被当做是一种很随

意的行为,对即将诞生的新生命所要承担的责任 没有意识或者虽有意识但根本不想承担。而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没有建立法律认可的婚 姻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随 着子女的出生而即形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即进 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四、婚姻法教育对大学生思想的引导 针对当代大学生性知识不系统,性开放程度 高等特点,在婚姻法教育中应以婚姻法的伦理基 础及法律特征为依托,引导大学生正确地对待爱 情、婚姻及两性关系,着重阐述和澄清以下关系。 (一)婚姻与爱情 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一向为两性关系中的经典 论题, “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属”曾一度成为讨论 的主流思想,但随着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离婚 率的一路飙升,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婚姻是围 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的观念 被众多年轻人信奉。在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 认为爱情和婚姻是两个没有必然联系的事物,正 如上述调查,大部分学生是为了摆脱寂寞或有利 于学习而选择恋爱,只有一小部分学生以寻找终 身伴侣为目的恋爱。 越来越多的婚姻危机以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似乎都在印证着“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婚姻是 围城”的论断,但在传统社会中,这样的婚姻既 非多数亦非主流,多数的婚姻依然是稳定有序、 幸福美满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爱情的 归属。婚姻不仅缩短了生理上的距离,更是缩短 了精神上的距离。人们之所以总是向往爱情而抱 怨婚姻,是因为爱情是神圣的、理想的,追求的 是两情相悦、心灵相通,而婚姻则是现实的、稳 定的,包含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美满的婚姻靠 爱情来维系。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因爱情 而缔结婚姻,但却赋予公民婚姻自主权,自愿是 对感情的一种选择,也是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选 择。当爱情消失,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系时, 法律亦允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以爱情为 基础的婚姻不仅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更是国 家法律的内在规定。大学生中存在的惧怕婚姻的 心态,实际上是逃避责任,害怕承担义务的表现。 (二)婚姻自由与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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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就是自愿择偶,自主婚配。在婚姻 法中体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公民有自主自 愿选择结婚的自由,也有当感情确已破裂时选择 离婚的权利。婚姻法确定婚姻自由的规范目的是 为了否定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婚姻 自主权,保证以爱情为基础建立婚姻关系。 性自由口号流行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西方, 尤其是北美。自由本身的理论根源是针对专制和 压迫的,性自由最初也是从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婚 姻观念和性观念开始的,但逐渐走向了另一个极 端,认为身体和性都是个人私有财产,自己可以 决定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一观念抛弃了对性自由 的社会制约,否定了性道德的合理内容,从而使 性自由成为一部分人放纵性行为的借口。我国改 革开放以后,性自由和性解放的观念随之涌入, 冲击了我国传统的性观念,很多人开始追求性行 为带来的感官刺激,婚前性行为也逐渐被宽容和 理解,甚至对一夜情、婚外情很多人也持肯定态 度。这种性观念在大学生群体中被接受,并被一 定程度地践行。有调查显示,近几年,在校大学 生有过性行为的人数不断增加,其中有的人与不 止一个异性有过性行为。 没有约束的性自由给西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 负面影响,离婚率猛增,许多家庭解体,家庭对 儿童的教育功能弱化,青少年性犯罪激增,未婚 先育的母亲和私生子增多,同时还造成了性病和 艾滋病的肆虐。 西方社会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后果 的严重性,开始对性行为进行适度地引导和限制。 经过近三十年的观念更新与发展,盲目追求性自 由产生的后果也正在我国慢慢显现。不负责任的 性行为导致人流大军越来越壮大,据广州一医院 介绍,有时一月中至少要做 600 例人流手术,而 其中 60%左右为大学生,其中有的人甚至一年内 多次做该项手术,不仅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而 且极有可能失去做母亲的机会,而与身体伤害相 比,更让人担心的是他们满不在乎的态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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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学历性病患者有增加趋势,而大学生 则是其中的主要群体。北京某医院专家披露,到 这家医院就医的大学生,主要是要做人工流产和 治疗性病。 由此可见,婚姻自由不等于性自由,性自由 只有放置在婚姻的界限内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内 在规定。大学生正处于一个对待性、爱情、婚姻 认知的迷茫期,正确的引导是必要的。 (三)婚姻与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当事双方未履行法 律规定的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婚 姻与非婚同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进行婚姻登 记,领取结婚证书。 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非婚同居现象有一定 数量的存在,之所以不想进行结婚登记,多数是 因为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不愿意受婚姻的约束, 也省去了离婚时的繁琐。显然,这些人在随性生 活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非婚同居所带来的相互 之间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我国婚 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的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非婚同居显然不在婚 姻法规范之列。因此,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 如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 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但他们的很多社会权利会受到限制, 而且还会受到来自传统道德观念的歧视,影响孩 子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谢玉萍.婚姻法教育与大学生性道德引导之我见[J]. 道德与文明,1999(02). [2]梅良勇.孔子的家庭伦理思想研究[J].徐州师范大 学学报,1992(01). [3]张馨竹.第三次性革命” 大学生也有一份?中国新闻 周刊杂志官方博客 inewsweek.i.sohu.com/...w/244656162.htm,2012,11,7. [4]美国性自由与性解放的代价, 百度文库, 201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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