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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监护的价值理念——以国家干预及其尺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6-06 15:39

  本文选题:未成年人监护 + 国家干预 ; 参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6期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形势直接暴露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漏。宏观上,监护制度缺漏诸多,国家干预贫弱,呈现的是放任主义;微观上,针对性立法零散混乱,回避伦理亲情。宏观干预不足,微观矫枉过正的原因在于监护价值理念混乱模糊。随着未成年人利益本位的确立,家庭自治监护模式的式微,强化公权力干预获得正当性。但同时不能忽视监护关系的先在性和家庭监护的天然优势,对家庭监护的伦理性给予充分尊重,在干预过程中应当注重家庭监护的法律化和强制化,在引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对最大利益作柔性考量。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要模式,以国家监护为个别辅助模式的监护形态。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has directly expose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of minors in our country. Macroscopically, there are many gaps in guardianship system, state intervention is weak and laissez-faire; microscopically, targeted legislation is scattered and chaotic, avoiding ethical kinship. The reason why macro-intervention is not enough and micro-correction is that the concept of guardianship value is confused and vagu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est standard of minors and the decline of the family autonomous guardianship model, the legitimacy of public power intervention is strengthened. But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preexistence of guardianship relationship and the natural advantages of family guardianship, and give full respect to the ethical nature of family guardianship. In the process of intervention,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legalization and compulsion of family guardianship.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minors at the same time to consider the maximum interests of flexibility. To establish the family guardianship as the main mode, the state guardianship as the individual auxiliary mode of guardianship.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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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8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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