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介入”侵权的民事救济
发布时间:2020-05-14 22:47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社会上“包二奶”、“包二爷”等第三者介入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无过错配偶因另一方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却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因第三者的介入的侵权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也就是说不离婚,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该制度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部关系,却没有赋予请求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之间因法定事由导致离婚而进行相关损害赔偿处理的制度,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够全面的。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更需要通过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建立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赋予无过错的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和过错配偶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但是否行使该权利,由受害配偶一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如果受害方认为维护家庭的和睦比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重要或其他原因,她或他决定忍受来自过错配偶一方的侵害,放弃对有过错配偶一方的侵权责任的追究,那么她或他可以只选择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者认为己经不堪忍受来自另一方配偶的侵害,决定放弃家庭的和睦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第三者和有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婚姻侵权行为的基本救济手段,一方面可以让受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和恢复,并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抚慰;另一方面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到惩罚和制裁,这可以预防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 本文在目前对夫妻关系以及第三者介入侵权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就实践中出现的婚内侵权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对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探讨,并对增设配偶权制度以及确定婚内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试就此问题在理论上做一浅略的研究。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第三者”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的界定。本章笔者通过论述各学者对“第三者”认定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足,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界定了“第三者”的概念,进而对“第三者介入”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为“第三者介入”问题的综述。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学者对“第三者介入”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还是法律调整范畴的论争,认为该行为既需要道德调整,也应当需要法律调整。在此基础上对“第三者介入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该行为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三章为“第三者介入”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本章对“第三者介入”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探讨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三者介入”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 第四章为完善对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本章以前述分析及研究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就因“第三者介入”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提出从完善配偶权制度,完善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完善相关证据三个方面的立法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目前法律对因“第三者介入”侵权救济方面规定的不足,真正最大限度地消除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664049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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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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