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0-05-18 22:33
【摘要】: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众多,程度较轻者滋扰家庭和谐,严重者影响社会安定,但是婚姻法仅将过错配偶一方确立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三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过错方配偶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仅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致使无过错方在过错方与第三者有非同居婚外不正当关系行为时难以依据现行法律维护自身的配偶权利。非同居婚外不正当关系所引发的侵害配偶权责任认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实务上的疑难问题,为回避上述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致做法是不予受理状告第三者的诉讼,或以第三者侵害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为依据,来遮掩第三者侵害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之本质属性。因此,笔者总结我国现行法中调整第三者侵权责任存在的不足,提出以配偶权作为侵权客体,确立第三者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以此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主要观点和学说,归纳了诸多学者的大量研究成果,分析其中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总结规律,发现现有观点的成熟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作借鉴。第二部分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概念界定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立法必要性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第三者及第三者侵权的概念界定;然后梳理我国现行法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立法中存在的缺失,结合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条款,提出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对大量案例和社会事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出确立第三者为责任主体是当前社会发展现状下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为第三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域外研究。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意大利、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相关民事立法状况,总结出我国应借鉴有益经验,确立第三者为侵权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四部分为完善第三者侵权责任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充分考虑我国立法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对第三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670410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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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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