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复杂,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外交往的频率大大增加,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其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或者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然而我国现行法有关规则对该类案件债务定性及责任清偿的裁判标准存在矛盾冲突和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社会稳定。鉴于此,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深入反思并完善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对以上争议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在现行立法框架内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及对法学理论的分析研究,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定性及处理的司法困境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新路径,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一方配偶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和交易安全价值之间的平衡。研究这一议题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的方式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反思和完善,通过对司法审判实践案例进行论证分析,对现行法相关规则的缺陷予以论证,并通过比较国内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科学、成熟的法律经验,对现行法关于夫妻一方举债性质认定规则及处理规则进行了科学解释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中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性质的认定原有两个矛盾的不统一的认定标准,分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前者采用“身份推定制”,即规定夫妻双方只要处在婚姻关系进行当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采用“目的推定制”即规定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二者认定标准矛盾,且均存在局限,因此造成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力求解决该争议,虽然在定性标准上有了一定的确定性,但是在如何科学、合理的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方面仍然存在着难点和疑点;并且对清偿责任处理方面的缺陷仍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司法实务争议的相关现行法规则中的缺陷予以反思,并以审判实践加以佐证、研究,通过对相关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协调,对清偿责任中存在的局限予以解决完善,为解决当前相关案件的复杂纠纷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能够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审判实践的效果;而对相关现行法规则的制度完善,更是对我国法学理论、立法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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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旭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缺陷及其修正[J];江南论坛;2015年11期
2 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J];法律适用;2015年09期
3 江海;;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年24期
4 张建新;;论配偶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与承担[J];中外企业家;2013年30期
5 余秋萍;黄勤武;;甄别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新路径[J];人民司法;2012年11期
6 孙科峰;;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05期
7 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1期
8 江河;;夫妻一方对外设立的无偿保证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J];人民司法;2010年22期
9 何焕锋;;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10 林晓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J];人民司法;200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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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竞丝;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郭明溪;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之检讨[D];吉林大学;2015年
3 许辉丽;我国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与清偿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4年
4 吕晓婧;夫妻经营性债务认定研究[D];南京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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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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