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9 14:26
【摘要】:离婚救济制度是保障离婚后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相对完整。具体而言包括,《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补偿”,第42条规定的“适当帮助”和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上述三部分不只让人格自由平等、社会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理念深入人心,更为离婚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从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来看,不可否认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修订以来,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争议就从未停息。除了其具体内容的争议外,在理论研究中,离婚救济制度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界定以及离婚救济制度中各种具体制度的存废之争等问题一直存在。在实践应用中,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制度虚化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中的三种具体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应用过程中,能够行使该权利的主体仅限于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配偶。这种规定与我国现实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适用不相适应。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实践,因对“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依旧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断僵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只规定了四种法定适用的情形难以满足社会生活中多样化需求,导致离婚一方的损害得不到有效救济。基于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分析,研究国内外有用的离婚救济模式,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离婚救济道路。统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概念,使用“离婚扶养制度”以代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法律概念保持统一性的目标;由夫妻财产制度来完成经济补偿的目的,从而废除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补偿制度的立法规定;逐步健全中国离婚救济的立法规定,细化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离婚赔偿的救济力度,回应现实需求的呼声,增设兜底性的条款,避免对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进行穷尽式列举,从而顺应社会发展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787241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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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J];人民司法;201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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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年10期
4 刘哲玮;;独立与合并:程序法视角下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J];当代法学;2014年04期
5 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J];法学论坛;2014年04期
6 马忆南;罗玲;;裁判离婚理由立法研究[J];法学论坛;2014年04期
7 陈苇;何文骏;;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之实证调查研究——以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2012年被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J];河北法学;2014年07期
8 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J];法学家;2014年01期
9 刘廷华;;离婚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5期
10 闵卫国;;论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J];法律适用;201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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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怡青;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年
2 赵艺翔;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年
3 魏晓静;离婚扶养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78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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