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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离婚就要判离?

发布时间:2021-04-04 23:28
  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既不是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只能将其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参考因素。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本身就是泾渭分明的两套制度,适用不同的离婚标准,不能交叉混用。登记离婚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在学界广受质疑。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不能免除法官对感情状况的审查,只有在确证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5)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 夏吟兰.  法学杂志. 2008(02)
[2]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完善[J].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05)

硕士论文
[1]从意思表示看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D]. 沙茉.吉林大学 2014
[2]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之探讨[D]. 周舟.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11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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