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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发布时间:2021-04-18 01:22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属于法定义务,还是属于道德义务,这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欲确定夫妻救助义务的性质,应当先理清救助义务的内涵,然后找出救助义务与扶养义务之间的不同之处。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定位不一,导致一些相同的案例产生了不同的判决。鉴于承认夫妻之间应当负救助义务,建议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为实现救助义务的法定化,应当从确立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方能得出肯定的结论。 

【文章来源】: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9,36(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基本内涵
    (一)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同于扶养义务
    (二)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二、夫妻之间确立法定救助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理论之缺陷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 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自愿行为) 引起的义务。
    (二) 夫妻之间救助义务之司法乱象
三、夫妻之间确立法定救助义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 道德立法理论提供指导
    (二) 德日刑法学说可供借鉴
        1. 在解决夫妻之间应当具有救助义务的问题上, 德国学者提出保证人学说。
        2. 日本刑法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包含在保
    (三) 经济发展为夫妻之间确立救助义务提供了客观条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行为之定性研究[J]. 朱贝妮.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4)



本文编号:31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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