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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合意

发布时间:2021-05-19 23:29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对离婚合意不够重视,离婚合意认定也存在缺陷。本文对离婚合意的含义和内容进行界定,以便对其进行把控;认为离婚合意之认定应当坚持客观主义标准;同时,提出见证人制度等建议,旨在针对离婚合意认定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背景
    (一) 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
    (二) 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
    (三) 离婚合意的意义
二、离婚合意认定
    (一) 离婚合意的内容
    (二) 离婚合意的认定标准
三、完善建议
    (一) 见证人制度
    (二) 离婚冷静期
    (三) 正确适用民法总则总意思表示瑕疵规定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J]. 蔡立东,刘国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5)
[2]论私法上的合意及其判定[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14(05)

硕士论文
[1]中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D]. 黄小舫.湖南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19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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