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07-13 02:30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因为违反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婚姻忠实协议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该协议是对《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内容的具体化,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理应得到支持。被告不服,因此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以调解结案。该判例一经公布就就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则尝试从婚姻法第四条的规范内容出发,并且对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加以辨析,从而来论述婚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文章来源】:才智. 2018,(17)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姻法》第4条之性质——法律规范亦或道德规范?
二、表示意思——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之分界
结语
本文编号:3281154
【文章来源】:才智. 2018,(17)
【文章页数】: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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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4条之性质——法律规范亦或道德规范?
二、表示意思——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之分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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