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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房产未登记一方业主身份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09 02:03
  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业主的身份问题是最基本的,特别是小区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其业主身份的认定。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房屋权属只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法律上以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关于房屋所有权,《物权法》与《婚姻法》貌似有不同规定,实则仍应以《物权法》为准。业主认定的法律解释存在其他例外规定,但其内容是以完全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人为主体,并不包含其他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房产未登记一方是不具有业主身份的,但认定其为业主有现实的合理性,将来立法中应当加以规定。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业主身份认定的分歧
二、业主身份认定的依据
    (一)依法登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的依据
    (二)《婚姻法》中的共同共有人不等于房屋所有权人。
    (三)认定业主身份的特别规定。
三、业主身份认定的立法建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J]. 章正璋.  法商研究. 2018(03)
[2]登记对抗模式下的信赖保护问题研究[J]. 王稳.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4)
[3]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成因与对策[J]. 赵利.  法制博览. 2016(16)
[4]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J]. 刘耀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3)
[5]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J]. 肖立梅.  法学杂志. 2014(08)
[6]《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界定[J]. 于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04)



本文编号:33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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