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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8-17 00:23
  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务中侵犯婚姻自主权的六种案件类型得出这些案件从本质上并无侵犯"婚姻自主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然一项民事权益都没有被侵犯的可能性,那么其就无法成为民法上独立的人格权。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分析其无法成为独立人格权。建议废除"婚姻自主权",完善有关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4(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侵犯“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可以归入其他人格权
    (一)拒绝提供户口薄,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没有侵犯婚姻自主权
    (二)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包办婚姻没有侵犯侵害婚姻自主权
        1. 包办他人订婚
        2. 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
        3. 包办婚姻
    (三)父母阻挠子女结婚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侵权行为没有侵犯婚姻自主权
    (四)买卖婚姻或成婚不能,未返还彩礼没有侵犯婚姻自主权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涵无法支撑其成为独立的人格权
    (一)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不会被侵犯
    (二)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自由不能被上升为“婚姻自主权”
三、建议废除“婚姻自主权”,完善《婚姻法》《刑法》中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
    (一)从人格权的性质分析“婚姻自主权”应当被废除
    (二)从各国及我国立法现状对比分析“婚姻自主权”应当被废除
    (三)从保护婚姻自由角度分析“婚姻自主权”应当被废除
    (四)从不利于人格权单独成编角度分析“婚姻自主权”应当被废除
    (五)建议完善《婚姻法》《刑法》中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
四、结语



本文编号:334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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