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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探望权的体系性反思与重识

发布时间:2021-08-21 10:24
  探望是家人亲属之间情感沟通的重要方式,但理论和实践对探望权都未形成体系化认识。除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狭义探望外,广义探望还包括隔代探望、其他亲属探望以及其他探望,各种探望的基础差异较大,并不是所有见面交流都具有强制性、司法干涉的必要性。狭义探望权的强制性不仅仅是感情需求,更有以抚养、管教及赔偿义务等为内容的亲权基础,所以需要司法干涉;隔代探望更多为满足(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而非儿童利益最大化,所以司法干涉需增加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老人失独等更多条件;其他亲属探望则更多基于感情需要,但这种感情弱于狭义探望与隔代探望,司法强制保障的必要性更低;其他探望则多基于情谊,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即便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也仅具有倡导性而无强制性。对探望权的体系化认识可能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19,(06)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探望权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
二、规则考察:狭义探望权的逻辑梳理
    (一)狭义探望权规则的演进
    (二)狭义探望权规则的法理分析
        1. 狭义探望权的亲权基础
        2. 狭义探望权的亲权特性
三、规则反思:探望权的理论及实践检视
    (一)理论检视:观点冗余而说理不足
        1. 支持隔代的观点及分析
        2. 限制隔代探望的观点及分析
    (二)实践检视:现有探望立法未能穷尽可能
四、规则重识:探望权体系的中国化探索
    (一)狭义探望
    (二)隔代探望
    (三)“常回家看看”型探望
    (四)其他探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探望权的理论反思与规则重构——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探望权的立法完善[J]. 瞿灵敏.  江汉论坛. 2018(09)
[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下的亲权制度构建[J]. 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3)
[3]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J]. 高延东.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8(03)
[4]“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础、权利属性与类型区分[J]. 庄绪龙.  法律适用. 2017(23)
[5]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J]. 浦纯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06)
[6]“隔代探望”:法律实施的社会土壤[J]. 林海.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1(09)
[7]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J]. 景春兰,殷昭仙.  法学杂志. 2011(08)
[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J]. 毛柏林.  人民司法. 2008(17)
[9]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J]. 夏吟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04)
[10]对探望权立法的法理分析及其完善[J]. 蔡永民,张智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本文编号:335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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