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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司法社会工作对我国收养过程的介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1 10:16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当前各国在收养过程中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收养过程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其以最大程度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为根本目的。但在我国相关收养制度中,始终未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收养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不利于对儿童的保护与利益维护。而司法社会工作凭借其专业优势与丰富经验对收养过程进行介入,有助于弥补缺陷,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真正落实。 

【文章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38(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与内涵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我国收养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 收养主体范围过窄
    (二) 收养程序缺少规范性
    (三) 收养后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与关注
    (四) 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不完善
三、司法社会工作对我国收养过程的介入及其角色
    (一)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我国收养过程的优势
        1. 人性化
        2. 专业性
        3. 参与式
    (二)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我国收养过程的具体方法
        1. 个案工作方法
        2. 小组工作方法
    (三)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我国收养过程的角色
        1. 原则的倡导者:需求导向、提倡立法
        2. 原则的执行者:专业评估、持续服务
        3. 原则的监督者:事实求是、利益维护
        4. 原则的反馈者:回访调查、完善政策
四、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困境儿童救助立法问题研究[J]. 吴国平.  北京青年研究. 2014(04)
[2]试论我国收养立法的完善问题[J]. 吴国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7(01)

硕士论文
[1]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收养法》中的确立[D]. 肖欣.南京大学 2016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非常态亲子关系中的立法体现不足与完善[D]. 黄维萍.苏州大学 2006
[3]论收养[D]. 陈秀凤.黑龙江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3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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