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物权登记效力不应适用婚姻法领域——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房条款

发布时间:2021-08-21 02:35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被认为是判断不动产归属的理论基石,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和权利推定效力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这是现今民法的价值观念、物文主义主导下财产恒重立法思想对婚姻法领域侵蚀的体现。但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受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原则的制约。本文通过民法和婚姻法两种视阈分析婚房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厘清民法与婚姻法在判定夫妻财产归属时的关系,提出婚房登记只有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在婚姻内部夫妻双方间判断财产归属时应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协调,坚持婚姻法的伦理性与人身性。 

【文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34(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物文主义主导下的婚房登记制度
二、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伦理导向
三、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人文主义向面
四、涉婚房条款中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五、婚房登记效力的重新厘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文主义的夫妻不动产权属条款——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之规定[J]. 冯源.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1)



本文编号:335471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35471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c9d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