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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1-08-23 23:58
  夫妻间家暴发生率居高不下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01年我国颁布《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受家暴配偶可在提起离婚时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家暴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举证困难,而精神损害判定标准又具有模糊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因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适用。本文从扩充解释精神损害的判定标准和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机制来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合理路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对家暴的认定率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低
    (二)认定的家暴行为多为严重的身体暴力
二、规制的难点
    (一)以“严重性”为所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标准不尽合理
    (二)普通民事证据制度不利于保障受害配偶的举证权利
三、完善路径的探讨
    (一)建立“动态的严重性标准”
    (二)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J]. 马俊骥.  时代法学. 2019(01)
[2]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以北京市42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对象[J]. 余歌.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07)
[3]身体与身份:家暴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困境[J]. 邓丽.  妇女研究论丛. 2017(06)



本文编号:335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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