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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保障——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26 15:20
  婚生否认之诉作为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一种,从诉的分类角度,其并非确认之诉而属形成之诉,诉的利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目前立法只规定夫妻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否定了子女起诉的权利。亲子关系经历了家族权至父权、父权再至父母权,直至近代强调子女本位的演进,子女最佳利益成为各国家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亲子关系的重要的利害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子女有权提起婚生之诉,并有深厚的法理分析作为支撑,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家事制度有文化同根性,具有借鉴意义,应当从立法上保障子女的婚生否认诉权。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婚生否认之诉的类型界定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三、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
    1.德国。
    2.日本。
    3.我国台湾地区。
四、保障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诉权的理由
    1.未成年子女。
    2.成年子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告资格论——以诉的种类为秩序框架[J]. 欧元捷.  政治与法律. 2018(11)
[2]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J]. 刘哲玮.  法学研究. 2018(01)
[3]关于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1款之规定[J]. 李春景.  河北法学. 2016(12)
[4]论诉的利益之判断[J]. 刘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4)
[5]德国亲子法视野下的婚生子女的否认——兼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 陈玉玲.  时代法学. 2011(02)
[6]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J]. 夏吟兰,何俊萍.  法学论坛. 2011(02)
[7]英美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启示——以离婚后子女监护为视角[J]. 冉启玉.  河北法学. 2009(09)
[8]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 王洪.  现代法学. 2003(06)



本文编号:336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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