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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约定之法律适用论——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发布时间:2021-08-26 18:23
  夫妻房产约定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不具有无偿性。夫妻房产约定通常是为了实现、维持或保障夫妻共同生活,与普通赠与存在显著区别。将夫妻房产约定等同于普通赠与,不仅会导致婚姻的功利化,甚至会酿成道德危机。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开放式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房产约定当然包含其中,但有效的夫妻房产约定并不当然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之效力。夫妻房产约定纠纷的解决,还是有赖于夫妻约定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切实可行的路径。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20(05)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房产约定与普通赠与区别明显
    (一)夫妻房产约定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二)夫妻房产约定并不具备无偿性
三、将夫妻房产约定等同于普通赠与的消极后果
    (一)功利化婚姻
    (二)诱发道德危机
四、夫妻房产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之质疑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J]. 王忠,朱伟.  人民司法. 2015(04)
[2]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基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考察[J]. 许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5(01)
[3]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 贺剑.  中外法学. 2014(06)
[4]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赠与承诺——重解《合同法》第186条[J]. 桑本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5]夫妻问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J]. 田韶华.  法学. 2014(02)
[6]《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人民司法. 2011(17)
[7]略论中国赠与法律传统及其现代转型[J]. 萧伯符,易江波.  法商研究. 2007(02)



本文编号:336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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