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举债情况下配偶的责任财产范围
发布时间:2021-08-27 08:29
<正>【裁判要旨】对于夫妻单方举债而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配偶系通过举债人之举债而间接获益,且所获利益通常亦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基于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举债人配偶通常亦仅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举债人配偶因举债人之举债而直接共同获益,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亦应与举债人相同,即举债人配偶亦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及实践争议
二、对举债人配偶责任财产范围予以限定的法理依据及意义
1. 符合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理。
2. 有利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利益。
3. 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安全,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本文编号:3366012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及实践争议
二、对举债人配偶责任财产范围予以限定的法理依据及意义
1. 符合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理。
2. 有利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利益。
3. 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安全,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本文编号:33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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