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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1 14:59
  新媒体环境下网婚的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无过错方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借力新媒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规范交友平台和婚恋网站的监管,杜绝网婚。 

【文章来源】:新闻传播.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媒体下网络婚姻的特点
    (一)不真实性
    (二)方式的多样性
    (三)性别的不确定性
    (四)商业性
二、新媒体下网络婚姻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能否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二)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三)是否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新媒体下网络婚姻的规制
    (一)加强新媒体网络婚恋平台的监管
    (二)借力新媒体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开放式婚姻的法律与经济学思考[J]. 董有恒.  中国性科学. 2017(01)
[2]论网络婚姻诈骗中女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J]. 袁翠清.  青年学报. 2016(01)
[3]试论网络婚姻及其法律规制[J]. 王富超.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4]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J]. 张迎秀.  河北法学. 2010(04)
[5]网络家庭的生成空间及其伦理导向[J]. 任建东.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5)



本文编号:337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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