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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存在之必要与变通

发布时间:2021-10-25 00:51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设立了"离婚冷静期",欲以此来减少轻率离婚、通谋离婚的现象。然而该规定过于草率、无视实际情况,因而引起群众的反对。经过结婚率、离婚率、复婚率等数据统计分析,结合对比国内外的离婚政策,我国确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但民法典草案中"一刀切"的规定实属不当,该冷静期应当视有无未成年子女、有无家暴虐待等情况而区分,加上完善的配套措施,这样的离婚冷静期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20,(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离婚冷静期存在之必要
    (一)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
    (二)随离婚制度改变而改变的数据
三、“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并不冷静
四、灵活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一)适用冷静期应当原则与例外并存
    (二)根据子女情况区分冷静期
    (三)增设相关配套措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建构[J]. 胡月玫.  法制博览. 2019(32)
[2]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J]. 傅潇漫.  河北农机. 2019(11)
[3]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J]. 贺茜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5)
[4]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杨立新,蒋晓华.  河南社会科学. 2019(06)
[5]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的三个关键制度[J]. 李鹤贤,刘志强.  人民司法(应用). 2016(34)
[6]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法探讨[J]. 王杰康.  继续教育研究. 2008(02)

硕士论文
[1]论离婚冷静期制度[D]. 周黄娟.安徽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5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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