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以法释[2018]2号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3 20:4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释[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原则
(一) 以夫妻财产制为基础
(二) 协调家庭自治与交易安全
(三) 区分认定标准与法律推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判定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二) 法释!2018"2号所确立的“复合标准”
(三) “法律 (状况的) 推定”及其理论基础
(四) 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四、《民法典》编纂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 建立婚姻财产契约的登记制度
(二)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 健全家事代理权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871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原则
(一) 以夫妻财产制为基础
(二) 协调家庭自治与交易安全
(三) 区分认定标准与法律推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判定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二) 法释!2018"2号所确立的“复合标准”
(三) “法律 (状况的) 推定”及其理论基础
(四) 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四、《民法典》编纂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 建立婚姻财产契约的登记制度
(二)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 健全家事代理权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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