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归属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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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品种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同时,人身保险的功能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从一般的保障功能到现在的理财储蓄功能,越来越能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而随着我国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用于家庭理财的资金也日趋增加,家庭人身保险,特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越来越普遍,涉及的金额也有扩大化的趋势。这种人身保险已不再是可以忽视的“小额”,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人身保险的处理问题也日渐成为焦点。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概述问题,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叙述。第一节主要论述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笔者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发现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争议在实务中的处理并不一致,并通过检索我国的相关规定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裁判依据的缺乏以及人身保险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第二节一方面介绍了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以期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对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进行范围的界定,即离婚所涉人身保险问题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及人身保险金的归属与处理问题,这样的界定可以免去后文过于繁琐地介绍,以作统一。本文第二章围绕着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归属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标准为出发点,论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保险金以及尚未届期人身保险的归属。针对保险金的归属,本文认为应采取折中说,即以受益人所有为原则,以共同财产为例外。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保险金的专属性等方面来进行论证由受益人取得人身保险金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现在的人身保险金存在储蓄性或者具有理财功能,针对这一部分人身保险所得的保险金或者投资收益,本文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部分的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尚未届期的人身保险的归属,本文将之分为可产生现金价值与不可产生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认为存在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由于现金价值由保费转化而来,故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未产生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由于其一般期限短价值小,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一方的财产,从而也不违背公平原则。本文第三章围绕着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处理展开论述。首先,本文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作了简要的介绍,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原则、公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当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原则以及物尽其用原则。其次,本文对第二章论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保险金的处理进行论述。对于确定的保险金则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对于不确定的人身保险金则可以参照美国法与澳大利亚法的规定,为保护配偶另一方的权利,赋予知情权,同时引入保险人参与保险金分配的环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接触与争议。再次,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届期的人身保险,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被保险人中心主义认为应将其判归被保险人,并按照现金价值作为补偿的基础,从而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最后,本文对保单质押贷款情况以及夫妻一方擅自投保情况的处理,进行了尝试性地解决,从而使文章更加具有全面性。
【关键词】:离婚 人身保险 归属 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D923.9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0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文献综述8-10
- 第一章 离婚所涉人身保险问题概述10-21
- 第一节 离婚所涉人身保险问题的导出10-16
- 一、问题的背景10-11
- 二、问题的提出:司法实务处理的不一致11-13
-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13-16
- 第二节 离婚所涉人身保险问题的界定16-21
- 一、人身保险概述16-19
- 二、离婚所涉人身保险问题的范围19-21
- 第二章 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归属21-35
- 第一节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理21-23
- 一、概述21
-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1-22
-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22-23
- 第二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保险金的归属23-30
- 一、保险金23-24
- 二、主要观点24-27
- 三、折中说:以受益人标准为原则,以共同财产为例外27-30
- 第三节 离婚时尚未届期的人身保险的归属30-35
- 一、可产生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1-33
- 二、不可产生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归属于被保险人33-35
- 第三章 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处理35-51
- 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35-37
- 一、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原则35-36
- 二、公平处理原则36
-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6
- 四、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6
- 五、分割方式物尽其用原则36-37
- 第二节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金的分割37-39
- 一、分割的范围37
- 二、分割方式37-39
- 第三节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届期的人身保险的处理39-47
- 一、尚未届期的人身保险不因离婚而受影响39
- 二、约定优先39
- 三、判归被保险人39-42
- 四、价值补偿方式42-45
- 五、具体分类处理方式45-47
- 第四节 特殊情形的处理47-51
- 一、保单质押贷款情况下的处理47-48
- 二、夫妻一方擅自投保人身保险的处理48-51
- 结语51-52
- 参考文献52-5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6-57
- 后记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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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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