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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4-04-21 21:08
  我国学界长期以婚姻无效制度对标合同无效制度,但二者的价值结构和立法目标存在重大差异。狭义婚姻无效制度涉及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利的限制问题,可以用比例原则对其正当性进行检验。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相关规则应予废除。婚姻可撤销规则的正当性需经表意人注意义务、婚姻主旨、公共利益三项标准的检验。通谋虚假婚姻的撤销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应准许撤销。欺诈婚姻中,仅在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有持续性犯罪恶习、性功能障碍或性取向时,婚姻可以撤销。因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错误婚姻,不应准许撤销。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应视财产结合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分情况予以决定。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体系差异
    (一) 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体系
    (二) 婚姻无效制度的价值体系
二、狭义婚姻无效规则的制度构建
    (一) 狭义婚姻无效的问题描述和解决思路
    (二) 狭义婚姻无效事由检验:以疾病为例
        1. 适合性原则检验
        2. 必要性原则检验
        3. 狭义比例原则检验
三、婚姻可撤销规则的制度构建
    (一) 婚姻可撤销的问题描述和解决思路
    (二) 虚假意思表示婚姻的可撤销性检验
    (三) 欺诈婚姻的可撤销性检验
    (四) 错误婚姻的可撤销性检验
四、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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