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离异父母监护职责履行论——兼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精神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5
  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监护职责的履行需要法律的特别干预。除经济抚养义务外,精神抚养义务也应成为离异父母监护职责的组成部分。离异父母监护职责的履行应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主动履行原则作为一般准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限期交往令的方式,督促离异父母履行其监护职责。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精神抚养义务是离异父母监护职责的组成部分
    (一) 探望权的概念解构
    (二) 建构于监护制度中的精神抚养义务
三、离异父母监护职责履行的一般准则
    (一)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二) 主动履行原则
四、离异父母监护职责履行的基本内容
    (一)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精神抚养义务的履行行为
        1. 反复性与持续性。
        2. 不可替代性。
        3. 该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4. 行为的客观性和诉讼上的可证明性。
        5. 主动履行性。
    (二)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
        1. 消极义务
        2. 积极义务
    (三) 精神抚养义务协议
五、离异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
    (一) 限期交往令
    (二)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律责任
        1. 违反限期交往令的司法强制措施
        2. 加倍履行经济抚养义务
        3. 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编号:397002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97002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cc9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