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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与实体维护——兼论“南京虐童案”的权利保障

发布时间:2024-06-05 21:04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其合法利益不仅需要程序保障,也需要实质正义的关护。南京虐童案虽然以虐童养母遭致六个月监禁的有罪判决落下帷幕,却折射出未成年人利益的优位保护在程序选择与实体惩罚上的紧张与冲突。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切身利益,处置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对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予以权衡,也需要对虐童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进行实体法考量。探讨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与实体维护,对正确理解刑法本质与人权保障的正义追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选择与未成年人利益优位保护的权衡
    (一)公诉权与自诉权的理性选择
        1.公诉与自诉程序启动的优先性。
        2.程序选择确定后能否转换的问题。
    (二)被害人程序处分权与正义追求的抉择
三、实体惩罚与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冲突的调适
    (一)亲属间虐待行为的法律评价
    (二)亲权与人权在刑法惩罚上的博弈
结语



本文编号:398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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