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
发布时间:2025-04-01 06:27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财产法的基本价值矛盾和制度反映
(一) 夫妻财产法中蕴含的基本价值矛盾
(二) 价值矛盾的基本反映: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
(三) 《婚姻法》第19条的弊端:对约定财产制的边缘化
二、夫妻财产法价值取向遭遇的现实困局
(一) 时代变迁与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的位移
1. 家庭财产数量与结构的变化
2. 离婚率的快速攀升
3.“少子化”引发的家庭结构变化
(二) 应对措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尝试与反思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再论证
(一) 法定共有财产制本身的不周延性
(二) 价值本位的撕裂与选择空间的保留
(三) 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
四、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初探
(一) 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完善
1. 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
2.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3. 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4. 夫妻财产协议的解释。
5. 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
(二)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联动
1.“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彻底化。
2. 法定补偿机制的完善。
3. 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
五、代结论:个人本位与家庭和谐的辩证关系
本文编号:4039061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财产法的基本价值矛盾和制度反映
(一) 夫妻财产法中蕴含的基本价值矛盾
(二) 价值矛盾的基本反映: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
(三) 《婚姻法》第19条的弊端:对约定财产制的边缘化
二、夫妻财产法价值取向遭遇的现实困局
(一) 时代变迁与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的位移
1. 家庭财产数量与结构的变化
2. 离婚率的快速攀升
3.“少子化”引发的家庭结构变化
(二) 应对措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尝试与反思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再论证
(一) 法定共有财产制本身的不周延性
(二) 价值本位的撕裂与选择空间的保留
(三) 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
四、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初探
(一) 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完善
1. 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
2.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3. 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4. 夫妻财产协议的解释。
5. 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
(二)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联动
1.“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彻底化。
2. 法定补偿机制的完善。
3. 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
五、代结论:个人本位与家庭和谐的辩证关系
本文编号:403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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