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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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含了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效力,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后果的承担及其限制等一系列原则、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日常家事为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行使从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为的后果由配偶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以家庭为本位,重身份关系的调整,轻财产关系的规范,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婚姻立法历经三次大改,立法的重心始终在于规范人身关系、家庭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关注始终比较薄弱。婚姻法通过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所作的有限的保护中,也是以静态保护为主,忽视了对夫妻财产的动态保护。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对于夫妻财产的全面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该项制度。 本文在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基础性内容以及国外的一些理论进行总结对比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时日常家事的适用范围、责任的承担方式、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展开。首先从我国历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范谈起,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保护的不足。其次,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基础性分析,探析我国未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原因。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始终是该制度争论的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及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笔者将各种情况在此加以全面总结,作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有益参考。 第三部分曰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旦行使,发生对内对外两重效力,在内部效力上,夫妻双方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后的积极利益以及消极利益均需共同负担。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外部效力问题上,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对外债务,夫妻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为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日常家事代理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发生的后果以及配偶他方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也是本节讨论的一项内容。 第四部分关于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该部分从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可行性入手,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提出对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应该采用原则性规定+例外事项的规定方式,以生活需要主义和主客观结合主义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适用范围的一般原则。同时,出于维持婚姻基本生活的需要,如遇特殊情况,日常家事代理权亦得以扩张。同时,在设立该项制度时还应当对:夫妻连带责任、滥用日常家事代理的限制等问题予以规定。文章的最后笔者对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能否成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离婚后有无日常家事代理权、分居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响几个特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 夫妻财产制 家事代理界定 家事代理例外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5-7
- ABSTRACT7-9
- 引言9-11
- 第一章 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展开11-26
- 第一节 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11-14
- 一、1950年《婚姻法》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1-12
- 二、1980年《婚姻法》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2-13
- 三、2001年《婚姻法》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3-14
- 第二节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4-20
- 一、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概述14-19
- 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9-20
- 第三节 我国未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原因探析20-21
- 一、受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影响20
- 二、受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起源的影响20-21
- 三、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21
- 四、受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影响21
- 第四节 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21-26
- 一、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便捷性、高效性的要求22
- 二、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内在法理要求和婚姻家庭生活的 内在需要22-23
- 三、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符合立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价 值取向23
- 四、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23-24
- 五、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夫妻家事代理行为,保护夫妻财产安 全24
- 六、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界定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界限24-26
- 第二章 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26-29
- 第一节 日常家事代理适用范围的界定26-27
- 一、大陆法系国家26
- 二、英美法系国家26
- 三、我国台湾地区26-27
- 第二节 日常家事代理的例外27-29
- 一、不动产处分27
- 二、风险较大行为27
- 三、处理与配偶方人身关系密切的事务27-28
- 四、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行为28
- 五、经营性行为28
- 六、其他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的事项28-29
- 第三章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29-35
- 第一节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29-31
- 一、内部效力29
- 二、外部效力29-31
- 第二节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31-35
- 一、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情形及其后果31-33
- 二、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33-35
- 第四章 关于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35-46
- 第一节 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35-37
- 一、日常家事代理在我国法制史上有迹可循35
- 二、司法实践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有需求35
- 三、现行规定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有雏形35-37
- 第二节 关于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37-42
- 一、适用范围的设定37-41
- 二、关于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41-42
- 三、关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42
- 第三节 几个值得探讨的特殊问题42-46
-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能否成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42-43
- 二、离婚后有无日常家事代理权43-44
- 三、分居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响44-46
- 注释46-48
- 参考文献48-50
- 后记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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