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时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兼与永安保险公司商榷
发布时间:2017-11-01 14:03
本文关键词:保险标的转让时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兼与永安保险公司商榷
更多相关文章: 保险合同的承继 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批改手续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摘要】: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作者单位】: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承继 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批改手续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分类号】:D922.284
【正文快照】: 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条款是否继续对受让人有效,这是一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般法院以免责条款是否已向受让人提示和说明,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作为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存续的标准,不少保险公司因没有达到此要求而败诉。但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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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邹健;论免责条款制定人对消费者提请注意的义务[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05期
2 罗瑛;规制免责条款法律制度的探讨[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3 周平;免责条款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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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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