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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

发布时间:2017-11-11 08:29

  本文关键词: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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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时,"刚性兑付"成为本案焦点问题,金融界主流观点是主张打破"刚性兑付",让"买者自负"投资风险。这一观点是否具备法理依据?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刚性兑付"现象,对于不真正的"刚性兑付"应加以明示,对于真正的"刚性兑付"自然不存在打破问题。在中诚信托兑付案中,中诚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因其未尽受托人信义务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产生,是真正的"刚性兑付",不应打破。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2.282
【正文快照】: 一、案例背景及焦点问题2011年2月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为中诚信托)推出一款信托产品——“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下文简称“诚至金开1号”),截至2011年3月,该信托产品共募集30.3亿元资金。“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者基本上是中国工商银行(下文简称为工

本文编号:1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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