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专车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17-11-19 10:12
本文关键词:滴滴专车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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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滴滴专车平台提供者以O2O的商业模式运营,通过网页或客户端向消费者和服务司机提供系统整合的线下租车信息,搭建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互联网科技产品的日新月异,导致许多新问题缺少法律规制。滴滴专车平台具有多种运营模式,通过对各种运营模式的分析,笔者发现滴滴专车平台提供者具有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承运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定位。立足滴滴专车平台提供者的不同定位,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很大差异,在适用现行法律过程中存在各种局限,难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故而,笔者建议立法者针对网络约租车的现实情况单独立法,明晰私家车的去向及网络约租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同时提出让非营运车辆接入顺风车模式,营运性网络约租车与传统出租车差异化发展的制度构想,以期在国家肯定专车创新模式的基础上给立法者提供一点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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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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