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作为新型财产的出租汽车牌照
发布时间:2017-12-08 21:21
本文关键词:试论作为新型财产的出租汽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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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租汽车牌照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源于政府管制行为与行政特许行为,二者依次创设出的是类型化的牌照财产与特定化的牌照财产。这种新型财产是在克服市场失灵、负外部性以及政府失灵等缺陷的过程中产生的。对于该种财产应当采取公私法融合的法律治理体系,其立法重点是在《物权法》中明确其国家所有权归属,并且在此基础上,将牌照的利用关系界定为用益物权。
【作者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法律系;
【基金】:西安市2014年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4Z09)
【分类号】:D922.296;D923.2
【正文快照】: 物权法拥有“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的美誉[1],它所规定的财产类型,事关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与社会效果。我国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局限于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传统财产类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详细论述包括伦理道德、哲学研究、经济分析等大量相当繁杂的理论问题。”[5]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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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文科,吕宽庆;汽车牌照的性质及其在物权法上的作用——兼评汽车牌照的拍卖[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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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报法律组;出借汽车牌照一旦出事难辞其咎[N];检察日报;2014年
,本文编号:126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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