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8 23:06
本文关键词:“拼车”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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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由于机动车辆的增多,环境污染、能源浪费、交通拥堵等一系列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严峻的交通压力造成人们出行的不便。在这样的背景下,“拼车”出行应运而生,它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即便没车,也能在“拼车”过程中享受便捷的出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出行者的喜爱。“拼车”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拼车”在概念、适用原则、行为约束等方面的解释,致使人们在拼车过程中尤为谨慎,尤其是有可能将“拼车”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本文首先就我国“拼车”产生的背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比国内外“拼车”发展的一般概况后发现,与国外在“拼车”行为上较为完善的服务、法律法规体系相比,我国在拼车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存在着政策导向不明确、合法性难确定、监管标准不一、风险性待考究等问题。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拼车”划分为营利性拼车与非营利性拼车、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公益性拼车与人情性拼车,就不同分类标准中的“拼车”行为,“拼车”当事人在拼车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合同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展开了讨论。重点分析了有无合同效力下的“拼车”当事人主体在受到侵权或损害的情况下,责损的判定依据与应遵循适用原则。认为存在合同效力下的“拼车”行为过程中,如果是由于拼车发起人单方面造成的损害或侵权,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并对其以后的“拼车”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在拼车发起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在其权责范围内要求乘客共同处置风险,而乘客“不作为”,造成一方或双方在人身、财产上受到侵害、损失的情形,二者均应承担责任;拼车乘客权责范围内,驾驶人“不作为”,造成一方或双方在人身、财产上受到侵害、损失的情形,驾驶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尽管拼车驾驶人“不作为”,但目的是为挽回更大程度上的损失,应不追究或少追究驾驶人的责任。最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应不追究责任。而没有合同效力,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的违法行为,造成乘客人身、财产侵害或损失的,应负全责,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拼车”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可行性的建议,主要有:建立拼车登记备案,强化拼车发起人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拼车保险制度的建设,以相应的商业保险等将拼车主体纳入法律体系的保障中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对拼车行为规范的条款,明确“有偿拼车”与“非法营运”的标准,规范拼车当事主体的行为,划定责损的判定标准与应遵循的适用原则;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或诉讼理赔。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6;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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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慧;“拼车”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126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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