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0 16:17
本文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网约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侵权事件与日俱增,如何认定网约车侵权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尽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仅简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由于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公司客观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挂靠协议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协议等多种协议模式,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并非易事。应对交通事故侵权、供需双方相互斗殴侵权以及利用供需双方的隐私实施侵权进行分析,明确具体侵权类型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作者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分类号】:D922.296
【正文快照】: 自2012年以来,网约车凭借其高效率、跨区域性和广泛受众面等众多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从2014年网约车平台首次在我国上线推行,至今全国已经有三十余款网约车平台,注册用户高达两千万个。[1](P1-3)然而,网约车在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违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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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春玉;;平均分担原则在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运用[J];人民司法;2014年02期
,本文编号:12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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