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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大规模增减持股票行为的定性及惩处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2-11 21:24

  本文关键词:违规大规模增减持股票行为的定性及惩处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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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证券市场上违规大规模增持、减持股票行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往往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其中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行为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定性处置,而对违反慢走规则的买卖股票行为几无对策。事实上,违规大规模增减持股票行为在相关条件成就时完全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并引发相应责任。至于违规增持超过5%部分股票的表决权问题,我国立法应该基于财务投资行为与收购行为的性质差异分别设定不同的表决权限制后果。相应地,借鉴域外经验,我国证券法可对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行为施以刑罚,从而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我国《证券法》第86条确立了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1]即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告,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以此为基础,当该投资者所持股份每增减5%时,需履行同样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疏漏、行政惩戒

本文编号:127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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