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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价值及风险的实用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5 14:17

  本文关键词: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价值及风险的实用性研究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 DIP 控制权


【摘要】:DIP制度在美国经历了实践产生、立法否认、立法确认的反复而曲折的过程,时至今日,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商事重整制度的基石。中国在借鉴DIP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该制度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实际上,债务人掌握着不受约束的重整程序启动权,其在重整期间维持营业事务、引进重组方、推动针对重整计划的谈判及促进重整获得成功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为了激发重整制度的活力,应当适度强化债务人对重整程序的控制权。与此同时,在中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文化下,债务人自行管理实际系股东的管理,此种模式的弊端集中体现在股东通过重整计划中各种权益的调整而实现的对债权人的掠夺,相关的实证研究对此进行了揭示。基于实用主义的角度论证债务人对于重整的积极作用,以及其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加以防范,是本文的基本思路。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DIP system , the debtor ha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reform process . At the same time , the debtor ha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reform process . At the same time , the debtor ha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reform process . At the same time , in order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the reorganization system , the debtor will properly strengthen the debtor ' s control of the reform process . At the same time , in the company culture of the shareholder ' s center of China , the debtor manages the creditor ' s pillaging on the basis of the DIP system .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91.92
【正文快照】: 一、DIP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及其全球化趋势 DIP(Debtor in Possession),在中国被译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或占有债务人)或者经管债务人。DIP制度源起于美国,是美国重整制度的核心之一(主要体现在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商事重整),其基本内涵是,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管理层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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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2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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