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正义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正义 出处:《现代法学》2017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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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Abstract]:Our country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 justice,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company justice into the company law, make it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juxtaposition with the company autonomy, and this principle should exist in the way of "legal explanation". There is no need to make explicit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mpany law. Corporate justice includes both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Both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are included. The company is the platform where the interests of multiple participants converg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rest relationship" is helpful to clarify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s of the various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law needs to follow the different path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measurement.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is properly regulated. The meaning of corporate justice is vague. However, it is beneficial to its flexible application. This requires judges to properly apply the existing company law provisions by mean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ges to fill the legal loopholes by means of interest measurement and other methods. Corporate autonom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law, but the company autonomy without restriction will lead to injustice. Judges need to use th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justice to check and balance corporate autonomy. But a cautious and restrained attitude should be adopted.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课题“公共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155FB2029)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加上我国公司法不够完善,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往往难以找到妥适的公司法条款加以适用,出现了大量的疑难案件。例如,在著名的“胡克案”中,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盈余额却已经超过1.7亿元,高达注册资金的57倍之多,而且自公司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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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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