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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30 19:36

  本文关键词: 融资融券 担保 权益处理 监管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自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订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以来,已经陆续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规章;2010年3月开始进行试点交易,融资融券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但目前法学界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法律机制设计仍不健全,如融资融券债权担保问题;在个别问题上的法学研究几乎尚属空白,如融资融券权利处理法律问题,鉴此,本文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对我国融资融券实践有所启发和助益。 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以金融法上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作为统领全文的主线,并将金融安全与效率分为客户、证券公司、市场整体三个层面,在研究融资融券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均以此准绳衡量是否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妥当平衡。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问题导向、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尤其强调从实践问题角度出发,以功能主义的思路寻求实践问题的妥当解决,并主张对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应以问题导向、功能导向为原则,优化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而不应将已有的法律概念、原则、理论生搬硬套到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上。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关于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提出融资和融券本质上属同一性质,融资融券合同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性质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包括委托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系,又有公法性质的融资融券监管关系,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法律规制。二是关于融资融券模式选择。提出各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各自市场发展程度的反映,我国当前应构建日本式的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同时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在金融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阶段性平衡。三是关于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在充分论证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着力于优化、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具体规则。四是关于融资融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上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融资融券监管既要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整体安全,同时提高交易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平衡兼顾。此外,本文还提出:在权益处理上,应明确证券融出方的非财产性股东权视为放弃;我国当前应建立专业化、单轨制的证券转融通制度,,但也要留出空间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等。 本文共分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融资融券相关基础理论做了概述,这是本文论述的经济学基础。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积极功能以及对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市场整体的风险,并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予以具体说明;本章还对融资融券与其相近的其它证券业务进行了比较辨析。 第二章集中分析了融资融券基础法律关系,这是本文论述的法律起点。从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分析着手,提出其性质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借贷关系的内容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最为相近;指出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上的交易关系,又有公法上的监管关系,其逻辑层次是因委托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 第三章对海外主要市场融资融券发展历程及制度进行了国际和历史的比较,深入分析了这三种模式形成的背景,指出其根本决定因素都是该国的市场发展程度;通过比较其实践效果,指出以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专业化集中授信模式日渐式微,并建议我国现阶段从侧重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构建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但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第四章对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了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优化、完善相关具体规则。本章还提出对金融创新法律规则的问题导向、功能导向思路,不应教条地拘泥于金融创新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应从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出发,合理构建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则。 第五章对融资融券权益处理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担保物证券的权益处理和融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两部分进行讨论,对我国台湾地区独有的强制还券了结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弊大于利;还对提交担保物对连续持股的影响、融资融券交易对表决回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六章对证券转融通制度的讨论中,分析了分段式方案固然有利于简化转融通法律关系,便于稳妥起步,但人为将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开,降低了市场效率,其最大的问题是证券公司不能将客户用于担保的证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证券金融公司不能将证券公司用于担保的证券作为券源对外融券,极大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杠杆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能力,降低了市场效率。 第七章详细比较分析了美、日、台融资融券监管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着重从逐日盯市、强制平仓、信息披露、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进行了阐述;指出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本章还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关于卖空交易监管的变化做了论述。 第八章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当前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 在结语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 总体来说,导论部分是一个提纲式的引述,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分析的起点,是后续分析的基础,第三章是关于融资融券发展源流和模式选择的总括式比较分析,这三章属于总论部分;第四、五、六、七、八章是就融资融券某一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的深入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是分论部分;最后对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做了集中总结,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这是全文的总括。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志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模式的路径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47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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