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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_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之我见.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25 21:32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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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陈海嵩摘要:对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确定位,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与相互协调的关键所在。作者认为,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与现代性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争论的焦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争论即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何为社会法、社会法与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语焉不详,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对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显得甚为必要。一、社会法概念的界定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1.广义社会法。在广义上,社会法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在此意义中,国家依据既定的社会政策,...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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