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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研究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01 23:22

  本文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 制度考量 立法现状 制度设计 实体制度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把自然人纳入到传统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内,当自然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通过该破产程序得到重生的制度。自古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到中世纪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再到现在的一般破产主义,经历了上千年发展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已形成相对统一的立法理念。虽然各国在具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及立法体等方面有着千差万别,但其出发点都非常一致。希望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使得本国经济、社会能更稳健地发展,公民的生活能更富裕美好。而且就目前已存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国家的相关数据显示,该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的稳定等方面的确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也是在经历了21年的试行以后终于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在这部破产法中并没有出现被寄予厚望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学界也一直对是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争论不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2014年世界GDP排名,我国以10.4万亿美元,位居美国之后排名第二。同时近几年我国信贷消费盛行,国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各种配套制度也逐步完善。关于自然人破产的研究再次成为研究热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主体究竟该怎样界定?我国目前关于自然人无力偿债的立法现状是什么?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在实体制度方面该怎样构建?本文在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时主要根据这四方面的问题展开。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破产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与考察,该制度总保持着一种神秘感。可是实际上,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一直存在于当下的中国,而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贷消费的快速增长,此种情况只会呈上升趋势。同时根据该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受经济全球化等影响,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力求使该制度不仅能够适应新情势下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又能够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因此我国建立该制度不仅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基础研究。通过对比三种自然人破产不同的内涵,在总结的基础上,尝试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内涵提出个人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主体模式和具体主体范围。通过对我国目前有关自然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立法现状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对自然人无力偿还债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弊端及建议。通过对当前社会现实的考量,从立法目的和社会基础两大角度的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主客观的基础条件。最终笔者通过借鉴国外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实体制度方面进行尝试性的构建提议。力求自然人破产制度不被滥用,最终能够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使得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全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自然人破产内涵的一个介绍,通过“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三个概念的辨析,得出在我国为什么适用“自然人破产”以及自然人破产的内涵。同时根据国际上有关自然人破产的立法模式,得出我国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适用主体。第二章主要概括分析我国目前有关自然人无力偿还债务的立法现状。从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以及临时政策规定三方面出发,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及其弊端,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三章主要是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应该并且能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四方面,得出我国需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次从经济发展提供的物质基础,相关法律出台提供的法律基础及个人信用、社会保障体系等其他配套制度完善提供的制度基础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随着近十年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我国已经真正具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主客观基础。第四章是根据上述三章的论述,从实体制度方面提出尝试性的构建提议。主要从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和破产失权复权三个角度进行的具体构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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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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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颖;;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J];现代法学;2006年03期



本文编号:15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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