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地位_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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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已性品格。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通过这……
一、导论
(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例如,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设,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而现代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以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法又会在趋同的走势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从地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和瑞典的福利经济法表现出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由此可见,历史和地理的性质是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原型,而经济法的时空性则是经济法历史和地理的性质的思辨表陈。所以,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研究应当以经济法的历史地理的表征为现实的起点,而对实际的经济法实践的指导则应当以经济法的时空性规律为逻辑的依据。
(三)研究的基本路径
由于经济法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实践运动,因此人们不可能从对经济法实践的直观中直接达到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反思、解释时空性这一经济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的时空性进行哲学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整体上遵循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也即按照普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段式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的考察对象,也就是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经由对经济法时空性内涵的界定,最后具体化为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论述。通过这样的研究理路,我们方可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对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其次,对于“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具体”部分的研究将采用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时空不可分的特性。其中,民族性强调在共时的空间结构中经济法在各个典型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有必要指出是,经济法的民族性特色其实是该民族的经济法在该国形成的历史的沉淀。故而,可以说对该民族经济法特殊模式的研究就是对该民族的经济法史的研究。据此,我们所得出的结果就是关于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相对于民族性而言,时代性强调在历时的时间——空间结构中各国经济法在特殊发展道路上的共性,即在时间序列(过去、现在、未来)中的可通约部分,在本文中具体指经济法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趋同走势。
二、时空:一种经济法的认知论
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基本属性,自古以来就受到中外思想家们的关注。例如,在中国古代文献《尸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战国时期人们对时空的认识——“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此处的“宇”即指空间,“宙”即指时间。在西方,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运动的本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直接统一”,由此揭示了时空与运动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提出了符合物质世界客观实际的时空观,并深刻地揭示了时空的属人意义。马克思说:“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马克思的论述启发我们,不仅应看到时空性对物质世界的一般意义,更应看到它对人类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就是要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的存在的重要意义,进而对于人类为克服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而为了认知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就需要首先对一切物质都具有的时空性加以理解。在本文中,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作为进一步解析经济法时空性的逻辑起点。
(一)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时间和空间的解释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时间和空间的含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3]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的不可分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物质作为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运动的主体,总是以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社会的五种基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说,物质运动不能没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时间和空间也不能离开物质的运动。结合本文研究的对象,我们将物质运动限定为社会运动这一形式,而法律实践则是社会运动的基本形态之一。它的存在总是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它的特征总是由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实践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定在,而是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确证和反映。
其二,时间和空间的含义。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间是指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时间的一般特点是一维性或不可逆性。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和并存的秩序。空间的一般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时间和空间的这些特点,为人类所认知,为人类所利用,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于是时空的属人意义日益彰显。在当代,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进步,时空的属人意义也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具体而言,时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人的寿命的延长和利用时间创造的财富的大大增值;空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空间距离不断缩小,而广义的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正不断扩大。对于上述关于时空的本质规定和属人意义,我们在考察经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形态时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即是说,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实践在时间维度上是沿着过去——现在——未来的方向不可逆地发展的。因此,法律实践意味着传统的积累,当下的实施和未来的延伸;同时,法律实践在空间维度上是依民族、国家、地区及其之间的交往活动范围而确定的。因此,法律实践也意味着同一民族、国家、地区内法律实践的个性化存在和不同民族、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实践的冲突与融和。
其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及其运动的存在是绝对的,而存在的具体形态是相对的、多样的。由于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根本属性与物质运动不可分离,因此,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也是绝对的,其存在的具体形态也是相对的、多样的。时空的这一特性反映在社会活动领域就是指法律实践作为人的存在形式是绝对的,而其存在的具体形态则因历史条件和地理条件表现出相对性和多样性。在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内,时空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存在也为人们所关注。例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指出法的精神与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因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则否认存在着一种不变的、适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而把法视为每一民族独特的民族精神之表现。由此可见,我们在考察法的时空性时,既要承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必然性,也要看到其具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即把握住法律实践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规律。
其四,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空的这一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有限包含着无限。每一具体事物都由无限多的质和相应无限多的量所构成,因此是包含着无限的有限客体。另一方面,无限包含着有限。无限的时间和空间总是由无数个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构成,物质的时空有限性是构成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据此,可以说有限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无限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的。时空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统一体现在各种形式的物质运动之中,这也是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运动形式之具体表现的法律实践时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这即是说,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实践反映了其中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教等诸多因素的客观实在性,并且,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实践也进行着相应的演变。同时,所有历时的、共时的法律实践形态构成法律实践的整体,并且表现出无限发展的趋势。由此,法律实践在时空中表现出无限性和有限性相统一的特征。
(二)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
上述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反映了一切事物都具有时空性这一根本属性,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时空性理论对于经济法来说,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以哲学的时空之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和本原,所以我们有必要廓清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恩格斯在谈到时空离不开物质运动时曾说:“物质的这两种存在形式离开了物质,当然都是无,都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存在的空洞的观念、抽象。”[4]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经济法的时空性本不是纯粹思辨的理论,而是与现实的经济法实践分不开的,它一定要在经济法的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因此,我们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就必须要回到现实的经济法实践之中,回到经济法实践得以生成的社会生活土壤之中。具体来讲,我们应当从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评介中追溯、确证经济法的时空性,从对经济发展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中展望经济法的时空性,并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完善中应用经济法的时空特性。质言之,只有通过经济法实践的感性活动,经济法的时空性才会现实地生成并为人所认识。
其二,经济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含义。首先,经济法的时间性是指经济法实践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其特点是一维性和不可逆性。如果我们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就可以使经济法的时间性尽展其中。易言之,我们可以一定标准把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为维持国家生存,立法干预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第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形成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受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第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亚当·斯密等的自由放任主义影响的“消极干预阶段”;第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德国历史学派影响制定经济统制法和受凯恩斯主义影响制定危机对策法的“全面干预阶段”;第五,二战以后,受美国供给学派、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等的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5]以上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律手段演进史的介绍即反映出经济法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依序演进的时间性。其次,经济法的空间性是指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地域上并存的秩序,其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具体表现为国家间、民族间、地域间经济法的并存、交流、冲突和融合。如果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以及由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各国、各地经济法在相互接近中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趋同的特征。
其三,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绝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诞生于现代社会,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是应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限之需而适时形成的,是在出于“对‘社会法’的追求”,为打破“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并使“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6]的法律实践中生成的。其形成和发展总是以时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的。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相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必然以具体的形态体现出民族的精神和时代的精神。而这些具体形态又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也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性的这一特征在现实中可还原为“三对并存”,即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并存,经济法的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并存,经济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的并存。这三对并存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其四,经济法时空性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表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在其各自的质的规定上总具有多层次、多维度的质和量的内涵,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和揭示;同时,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展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向,在本质上是其自身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日渐增多、急待调整和缓和此类矛盾的需求而不断自我否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这表明经济法在其存在的历史区间内具有无限发展的趋 势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有限性表明,整部经济法的发达史是由不同时 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构成,具体历史和地理条件下的经济法的存在是构成经济法时空 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由此可见,经济法时空的有限性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 时的,因而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的无限性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 的。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在现实中还原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特 征和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特征。
三、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各国的特殊道路
前文所阐释的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是一种一般性知识。事实上,一般性知识总是存在于特定的“地方性知识”之中的,由此,体现出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蕴含上述辩证关系的各国经济法进行研究。而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国别经济法,其“地方性”亦符合美国人类学者吉尔兹对这个问题的一般看法。他认为,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7]从吉尔兹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这一“地方性知识”是以空间(地方)、时间为其存在的基本形式的,而其中“事情”的发生以及“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则表明“地方性知识”是人的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的成果,这一结果具有相对性、有限性的特点。由此可见,我们研究经济法在各国发展的特殊道路,其实就是对其存在的时空特性和“当地人”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独到见解的考察。至此,我们实际上开始以比较的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关于比较的方法,德国法学家克茨和茨威格特认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8]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本部分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们就将比较共时的世界范围内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在四维时空中所展现出来的独特样式。
(一)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有其特定的时空存在方式,那就是在美利坚合众国这一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的发达统一的市场范围内,政府以经济法律手段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或应对某一时期的经济困难。在此,我们可以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中去把握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具体形态。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是当今发达国家四类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即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四种模式)之一,它的基本特征是:私人垄断资本占踞绝对优势,国有经济的比重很小;政府鼓励自由经济,努力营造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政府以刺激有效需求,鼓励消费和投资为主要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政府根据短期经济形势,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施以灵活干预。[9]在美国自由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政府以法定化的干预手段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第一,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美国独立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自由竞争到垄断主导的转变。其间,美国政府为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自由经营的场所,制订了《州际贸易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等经济法律。第二,在国家直接干预增强的市场经济时代(20世纪30—70年代),美国为摆脱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其后的大萧条的冲击,于1933年3月开始实施罗斯福新政,新政的实践推动了以宏观经济理论体系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的产生,由此促发随后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盛行。其间,美国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危机对策法”,如为重建金融银行制度,颁布《葛拉斯——史蒂格尔银行条例》、《存款保险法》、《银行法》;为管制黄金,颁布《黄金法令》;为调整农业生产,颁布《农业调整法》;为调节工业,颁布《全国产业复兴法》;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颁布《紧急救济法》、《社会保障法》等。总之,这一阶段的经济法集中体现了完全理性假设、全面干预、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的特色。第三,在新自由主义盛行的市场经济时代(70年代末),“滞胀”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权威地位,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取代凯恩斯主义成为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依据。其间,国家干预的法律形式也转变为适度干预的现代模式。第四,在政府干预与自由竞争相混合的市场经济时代(90年代初至今),美国政府总结战后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方面的经验,并为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了介于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其间,美国政府适时地以经济法律介入经济的发展,如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联邦政府已开始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工作,又如,美国鉴于最近发生的包括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和施乐复印公司在内的诸多大公司蓄意造假帐等一系列丑闻,造成股市暴跌的情况,通过法案重拳出击惩治违规企业。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不能自动调节,如果对它放任不管,结果肯定会出现重要问题”。[10]“有形的政府之手”的情况下,乃是美国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美国的自由市场经[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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