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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_法学毕业论文澳门

发布时间:2016-11-05 21:31

  本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新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学毕业论文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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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澳门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澳门来内地投资的商人越来越多,去往澳门务工的内地工人也在增多,了解彼此的劳动法规显得非常有必要,特别是澳门在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律,与之前的相比变动较大。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地的政治、经济体制差距较大。目前对两地劳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完全不能够满足两地人们往来的需要。对两地的劳工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十分具有现实意义。澳门与内地的法律制度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立法上的差距还是挺大,对澳门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也是有理论必要的。本文从各自劳工法律制度沿革开始,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双方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并指出各自的优点,以期以后在两地劳动立法过程中能够互相借鉴,共同完善,造福两地劳动者。

关键词:澳门;内地;劳工法;比较研究

Abstract

Macao and the mainland's economic increasingly interlinked, Macau businessman come to invest in the mainlan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he number of workers from mainland go to Macao work is also rising. To get to know each other's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ear very necessary, especially the Macao issued the new labor law in 2008, and there are a lot of changes in that law. Because of historical reasons, there is a big gap in thei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s. Currently the scholars who are able to research the labor legal systems of both is not much, completely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people. It’s very realistic to compare their labor law systems. Although Macao and the mainland’s legal systems are both belong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is paper began with their own labor law system evolutio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the similarities by the wa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points out their advantages. Hope that both labor legislation can draw from each other in order to process and perfect together, then benefit both laborers.

Key words: Macao; mainland; labor law; comparative research

目录

引言................................................................................................................................ 1

一、澳门与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概述........................................................................ 1

二、两地在劳工法律上的差异之比较........................................................................ 3

(一)关于试用期的不同规定.................................................................................... 3

(二)保守企业秘密与竟业禁止上的不同规定........................................................ 4

(三)在限制外劳上的规定不同规定........................................................................ 5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差异.................................................................................... 6

(五)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同........................................................................ 7

(六)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的差异............................................................................ 8

三.澳门与内地在劳工法律制度上的相似之研究.....................................................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引言

澳门于2008年通过了新的《劳动关系法》,这对于澳门劳资双方关系的调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内地的学者对这部的法律的研究比较少,尤其是与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一起进行比较研究。现存的对两地劳工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资料凤毛麟角,且大多是澳门《劳动关系法》颁布之前的研究论述,对目前两地经济交流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本文的课题新颖,对两地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发现各自的优劣势,以期立法者能够在完善各自的劳动法律制度的时候予以注意。本文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两地各自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一个梳理,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对两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之不同点进行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指出两地劳工立法之相似之处。

一、澳门与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概述

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葡萄牙法律制度的影响,它反映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司法体系,以及法律操作等方面。澳门与葡萄牙一样属于大陆法系,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制定了大量的制定法。澳门回归之后,享有依基本法获得的立法权,以及司法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变。澳门劳工法起步比较晚,1984年澳督才颁布首部劳工法,即第101/84/M号法令。这是澳门第一部确定劳资关系的法规,从而结束了澳门地区劳动法例的真空状态。1到了1989年,由于澳门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政府在原有的基础上,针对原有存在的问题,对有关的劳工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另行公布新的劳工法,即第24/89/M号法令。2008年澳门立法会通过了对劳工法又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法案在现行劳工法的基础上作了超过五十项修改,形成了最新的《劳动关系法》,即第7 /2008 号法律。至此,澳门的劳工法例已成体系,为劳资纠纷纠纷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作用。

具体来说,澳门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如下几部分构成:(1)第7 /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2)就业方面的法令,主要是《保障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得平等之机会及待遇法令》(1995年)、《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令》(1998年)。

(3)卫生安全方面有20多项法令、条例和训令,主要是《工业场所工作卫生与安1米健. 澳门法律[M].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6:224

篇二:国际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学 院学 院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年级级

指导教师

毕业教务处制表 毕业

毕业二〇一五年 九月二十 日

一、论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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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参考题目

国际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

国际私法发展中的利益分析方法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律属性探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新论

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现代国际法的法学理论基础

论世贸组织(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探析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课程建设研究

论条约信守的动因

美元财政发行行为之国际经济法学分析

国际人权法视野的罢工权

国际民商事纠纷司法管辖协议的经济分析

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初探

国际法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清洁发展机制的经济法学思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国际私法起源问题辨考

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国际贸易竞争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文化的视角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新论

论国际核心卡特尔之规制

国际清算银行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探析

劳动法学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分析

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研究

论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归复

论环境损害案件中的严格责任

环境贸易措施概念的定义及其评析

从中国视角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问题与改革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学研究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问题研究

从全球金融危机看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重建

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国际立法视野下CSR研究

国际公约中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考察与研究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研究

传染病跨界传播的国际法律控制

论环境权

国际贸易领域中采用EDI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互联网法的原则》翻译报告

“行”还是“禁”

国际法在南非国内适用的历史考察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跨国银行母国监管国际比较及启示

国际法视角下的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

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

论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国际贸易中版权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际游资的法律监管研究

跨国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惯例适用问题研究

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完善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法律监管之研究 国际航运投资法初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研究

从国际关系理论之论战分析国际法的效力问题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条约法上的目的与宗旨原则研究

论WTO《反倾销协议》实体规范的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实践研究

我国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学分析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参与·创新·推动 电子证据论

国际货币体系与IMF:挑战、回应、改革

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软法研究

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甘肃省高校法学教育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技术标准战略的法学视角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我国海关之法律应对

国际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国际托收制度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研究 外文法律数据库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影响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西方语境与中国因应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TRIPS协定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环境成本内在化政策研究

试论友好仲裁制度

妨害货币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

国际恐怖主义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及其概念界定 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

区域性人权保护研究

奥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 保理法律关系研究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的贸易救济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虚拟经济立法规制问题研究

巴托鲁斯冲突法思想考量

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法律保护理论研究

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从美国历次冲突法重述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宪法之人权价值研究

防治沙尘暴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马里旦新人权理论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庭设立因素的比较研究

知识社会学视角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

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

篇三:法学毕业论文2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评析及完善

冯安平

[内容摘要]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2006年,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依中国法律经营,依法竞争。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潮流中,中国银行业迎来了机遇的同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再加之商业银行的内生脆弱性和外部风险诱发因素决定了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银行危机史。如何应对银行危机,各国大多选择采取危机救助措施,如控制管理、临时管理、接管和财务援助等。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接管制度在全球范围得到重视。商业银行接管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接收经营有严重问题的银行,全面运营管理该银行,以帮助该银行恢复正常,从而确保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的重要监管制度。我国基本上形成了银行接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当前的银行接管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因此,需要从银行接管的立法、银行接管的具体标准、信息披露制度及司法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加以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完善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 接管制度 金融市场 银行风险监测

Abstract: Commercial Banks' vulnerability of endogenous and external risk factors determine the history of the history of modern commercial bank is almost a banking crisis. How to deal with the banking crisis, most countries choose crisis rescue measures, such as control controlled management, a temporary management provisional administration, takeover receivership and financial aid financial assistance, etc. In 2007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subprime crisis, to take over the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Commercial Banks to take over the refer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s authorized by law to receive business bank has serious problems, comprehensive operation management in the bank, in order to help the bank back to normal,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soundness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important regulatory regime. Basically formed the Banks in China to take over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the current bank takeover legal system still exists many defects. Therefore, we need to take over from the bank of legislation, the bank took over the specific standar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relief procedures such as several parties and be more clearly defined,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legal system of takeover.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To take over the system The financial markets Banks' risk monitoring

201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放开利率管制,利率由市场决定的提案,这也标志着我国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中小银行都统一纳入进了商业银行的范畴,都必须进入金融市场参与竞争。这一决策最大限度地激活了金融市场,也促使国有银行重新进行战略决策和金融改革。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面临着竞争对手带来的挑战,同时更面临着经营风险。由此,国家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制度实属必要,但我国在商业接管制度立法层面还有待完善。

一、商业银行接管概述

银行属于高风险经营行业,银行的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客户的借款,银行的客户具有不确定性,而银行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接管出现财务困难、濒临破产的银行,在法律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银行接管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干预措施,体现了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控制与调节的法律职能[2];第二,银行接管维护了广大银行客户的权益,银行发生严重的经

营问题时,客户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此时金融管理监督机构采取接管措施,以恢复银行的经营能力,维护客户的利益;第三,银行接管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银行一旦破产,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对其他金融机构会造成冲击,引起挤兑风波,进一步引发金融危机。在银行破产前,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接管该银行,并采取措施以恢复该银行的经营能力,以恢复社会大众对该银行乃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对危机银行的接管法律制度,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银行,由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实行接管,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避免发生或扭转已经发生的信用危机,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从而减少或避免因银行的倒闭而引起的社会震荡,是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有所差异,但为了更加全面把握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内涵,有必要明确商业银行接管的共同特征:

(一)商业银行接管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表现为一种金融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商业银行接管是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的一种金融行政管理行为,以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产生,确保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益。在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接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法定银行监管机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被接管商业银行则属于行政相对人。

(二)有权决定接管的银行监管机构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接管的启动,必须存在决定接管的主体。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谁权决定接管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如美国OCC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在一些特定情形中,FDIC也可以决定接管那些受保存款机构,并任命自己为接管人;澳大利亚是储备银行;日本是金融监督厅;台湾是中央主管机关(即中央财政部);香港是金融管理局;澳门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我国《商业银行法》则将决定接管的权力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有权

作出接管决定的机构都享有监管银行的职权,都是银行监管机构。法律将决定接管的权力赋予这些机构是明确权力主体,也表明,除了法定监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决定接管一家商业银行。

(三)接管的直接目的是帮助被接管商业银行摆脱困境,商业银行接管不是针对正常健康的商业银行,对那些陷入财务危机、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而且这类商业银行尚有恢复希望而不是已经无药可救,或者其继续运营对当地或整个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0]。法定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接管,介入到这些危机商业银行的管理运营中,采取各种

治理措施,尽力使这些商业银行改善财务状况,渡过危机,恢复正常,恢复健康和有清偿能力。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都规定为接管的目的,但笔者认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只是从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这一直接目的中派生而来的。因此,商业银行接管的直接目的不在于接管本身或其他追求,而是通过接管这一手段,实现商业银行的重生。

(四)接管条件的法定性,接管条件是决定法定银行监管机构能否行使接管权的前提。若商业银行尚未发生接管条件所规定的情形,则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就无权对该商业银行进行接管,否则就属于接管权力的滥用,是对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的侵犯,为此,各国或各地区都对接管条件作出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二、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现状

接管作为对挽救发生危机的商业银行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已经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确认。自上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宣布接管slaterwalte银行,成功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接管制度。

(一)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接管制度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当年就

发生了首例金融机构接管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司,此后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信寸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接管制度。2003年12月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在其第64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在第65至68条中对接管决定的发布、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细化规定。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在第38条重申了该制度,并且拓宽了接管的适用对象,在法定条件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从而基本形成了我国有关银行接管问题的现有立法框架。

(二)接管是成本最小的救助措施。在妥善处理危机商业银行的实践中,法定银行监管机构一般会将接管与其它救助措施相比,分析其成本收益大小,从中选出一项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救助措施。若比较分析后得出接管是成本最小的,则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就会

法学毕业论文澳门

决定采用接管措施[8]。这样可以节约经济成本的支出,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

收益。在美国,“成本最小”甚至己经上升为必须考虑的法定因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明确规定,若不以破产清算方式处理危机银行,则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必须挑选一种可以替代的成本最小的治理措施。

(三)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不因为接管而发生转移。由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实施接管权时,只是全面介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日常运营管理,而不是撤销被接管商业银行。因此,在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名称、业务范围、金融业务从业资格、法人资格等都没有发生法律上的变化,被接管商业银行仍旧继续经营,只不过是该银行的管理权力发生了转移,即从原来的管理层转移到接管人手中,由接管人具体负责该行的运营。正是由于被接管商业银行仍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其仍旧以自身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仅要承担在接管前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也要承担接管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法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因接管而承担上述的债务,也不能将接管期间收回的债权转入自己的“口袋”,这些债权额仍应归属于被接管商业银行[1]。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对此作出

了明确规定,即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此外,倘若接管改变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就参与到了商业活动中,这与我国法律是不相符的。但同时,商业银行接管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银行己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资产质量恶化,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其二是商业银行己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支付不能,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接管权的滥用以及为了便于监管机构及时介入到危机商业银行中,我国对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定条件近乎概括主义立法,但是,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又对法律上的接管条件予以具体化《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己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己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发[2004] 2号令颁布实施,2006年12月28日修正)第41条规定,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 5号,2007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第51条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于银行接管的其他补充条件:(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屡次违法经营,对存款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危险的;(2)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安全和不稳健的经营行为,且严重损害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的;(3)由于公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的;(4)不良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且不良资产比

例持续升高的;(5)资本充足率长期低2%,且无法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补足的;(6)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冼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7)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致使决策或者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3]。

三、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从现有立法的实际功效来看,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都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接管的行政手段,至今没有一家商业银行进入破产的司法程序[4]。但是政府对危机银行的接管行为无法涵盖银

行破产的法律行为。将这种接管视为行政接管的做法并不妥当,其在实际运用中将导致最棘手的难题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二)现有商业银行法律规定对接管条件的界定模糊,我国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衡量标准以及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条件都缺乏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接管标准的模糊将会影响危机处理部门迅速作出判断,进而及时、快速地介入危机机构解决危机。

(三)当前法律对被接管银行重整措施的规定不明确,接管组织接管陷入危机银行之后应采取一系列的重整措施,挽救危机,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对商业银行重整具体措施包括:对被接管的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资金援助,清理财产,催收债权,重整措施作为挽救银行危机的关键,立法应予明确。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此未做任何规定。

(四)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接管组织行为的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接管组织对危机银行有较大的自由处置权。此外,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制度化的银行接管信息披露制度,就银行接管的具体要求来说,还存在数据失真、风险披露不足、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四、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完善

为使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前面分析的条件与存在的不足,同时,为了确保银行接管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针对前面分析的不足,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确立银行接管立法的新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对问题银行的接管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以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一权力厌取行政手段,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托管有问题的银行。现有银行接管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行政行为替代民事法律行为,已不符合现代银行法理论的发展,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将银行接管制度纳入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理应成为处理我国问题银行的有效措施,也是银行接管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同时,还有必要通过立法,提升对银行接管的法律效力,将其从单一的行政行为上升到具有破产法效力的法律行为,从而协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通过法律约束政府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增加银行接管的透明度和形式合理性,保障经济自由和效率的实现。

(二)制定科学的银行风险综合评级体系

明确接管的具体标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还应该参照和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规定的同

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考量资本、资产、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评级体系,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作为接管的具体标准。对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比例的银行,给予警告和宽限期,催促其改善经营管理和资产负债结构,若在规定期限内其无法扭转危机,则由接管人进行全面接管,全权处理其经营管理和债权债务。同时鉴于处理商业银行危机的复杂性和提高实施效果的需要,可以考虑制定一些一般性条款,给予监管机构更大的灵活性。如果银行监管机构发现某家银行即将破产,就应该采取强有力的干预行为,进行补救甚至接管,而不需要其达到法定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对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依法将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由于银行特殊的经营对象、特殊的经营方式及特殊的资产结构等原因,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交易主体注要指存款人、投资者班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直接面对银行破产的风险。只有对银行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存款人、投资者才能据以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资产保全和预期投资收益[3]。为此,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只要具备以卜几种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就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第一、银行资产少于负债;

第二、银行无力偿付存款人的存款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第三、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流动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各自被评估为4级或4级以下,或者综合评级为4级或4级以下;

第四、银行隐匿帐册、资料、记录或资产,或者故意阻挠银行监管机构的审查; 第五、银行存款保险(假设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六、银行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运营下去而主动申请接管;

第七、银行涉及重大经济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使该行陷入财务恶化或无力偿债等。

(四)企业环境绩效信息即非货币环境信息的披露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很多的事项根本不可能用货币单位来衡量的,同时,一个企业的环境政策、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如何等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又具有巨大的导向作用。基于以上的认识,在绿色会计中披露企业的环境绩效是必须的,而且是必要的。根据环境绩效信息的特点,我们既可以采用文字说明法来对企业的环境绩效信息进行描述,也可以用表格法或图表法对一些能量化的环境绩效指标进行披露。至于具体的披露方式,我们既可以在现有的信息披露工具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年度报告等中进行,也可以编制专门的环境绩效报告来进行。

五、结论

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改革开放的红利已经吃尽,必须用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化改革,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改革,才能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于此,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增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储户财产安全,对面临危机的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在接管制度方面有了一定的探索,但仍不完善,需要从立法、信息披露、财务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此同时,细化接管的条件,制定科学的法律规范,以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是预防和实施商业银行接管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李良雄.论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内涵[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2]卢伟.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完善[R].学术论坛.2007(11).

[3]李良雄.商业银行接管条件的立法诠释[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9).

[4]管斌 ,张东昌.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评析与完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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