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会改革吗_“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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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
来源:公司法律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4-4-7 | 浏览次数:
经济法共识的形成,源于多种途径和因素。历次重要的“改革决定”,对经济法共识的形成均有重要影响,其有效实施所带来的观念、理论、制度的变革,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学整体发展,更会推进经济法共识的积累。以1984年、1993年和2013年三次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决定”为例,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线索可以发现:从主体关系角度看,1984年“改革决定”更关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特别是企业自主权,这与后来对国家与市场关系,以及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关注,都是内在一致、一脉相承的(对经济自由权的关注在经济法学界也是一个重要共识)。而1993年“改革决定”,则不仅关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为市场体系的建设培育可靠的市场主体,而且还关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由此开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而比1984年“改革决定”更为全面和深入。从体制和制度角度看,1984年“改革决定”侧重于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而1993年“改革决定”则强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两者所要建立的经济体制有质的差异,因而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制度也有质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经济法共识的形成。恰恰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各类经济法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不仅增进了经济法的制度共识,也大大提高了经济法的理论共识,并为2013年开启的全面而深入的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就2013年“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的关系而言,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线索,可得许多例证。(一)关系:政府与市场。若基于市场决定性作用进行分析,2013年“改革决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势,从而要求“大幅减少政府的直接配置”和实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即使是必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也必须法治化,真正受到法律约束。正是上述认识,“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法”,才早已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若基于政府职能进行探讨,经过多年探索,经济法学界将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概括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2013年“改革决定”特别强调“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法的理论共识。(二)体制:相关机制运行的框架。在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将政府的经济职能限定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可见,加强必要的调控和规制,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才是政府应有的行为,才可能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良好的秩序维护创造条件;同时,对于调控和规制行为亦须加强经济法约束,则早已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共识。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中,存在财政体制、税收体制、金融体制、竞争体制等多方面的规定,涉及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配置,以及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保障相关体制有效发挥作用,为相关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框架。(三)制度:基于经济法视角的观察。(1)重要“关系”需要经济法制度的调整。2013年“改革决定”所强调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及其对应的发展规划、财政、金融方面的调控,构成了宏观调控法制度的基本框架;而对市场监管职能的规定,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基本方面,则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方面,充分体现了“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的内在一致性。(2)体制机制变革引发的制度调整。例如2013年“改革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等都涉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机制的变革问题,有许多方面都要靠经济法制度的调整来落实。(3)经济法共识对制度变革的影响。正是基于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共识,国家才构建了一系列解决“两个失灵”的制度。又如2013年“改革决定”就在政府职能的界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强调等方面,体现了经济法共识。随着经济法共识的积累,其对“改革决定”的影响也将逐渐加大。
(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苏苗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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