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担保的规则适用
本文选题:公司法 切入点:第十六条 出处:《上海外国语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竞争,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无疑是最为活跃的商事主体,公司的一举一动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可能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规模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融资,或因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向银行贷款,以上种种都可能会涉及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虽然我们认为公司用其自有财产或信用为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但某些时候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很多情况下并不通过公司内部的程序而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保证与上下游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公司决议机关决议而擅自为上下游公司提供担保。回顾1993年公司法第六十条1,是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但是2005年《公司法》则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能力给予了肯定。不仅扩大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的范围,并且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自治性,比之前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有了 “里程碑”般的进步。但是,查看《公司法》具体条文不难发现,法条并不是面面俱到的进行详细规定,整体上条文内容比较含糊、笼统。而通过大量的案例搜索与查询可以看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情节更为复杂,因此相关行为的定性也更为艰难,笼统含糊的第十六条需要法官对于法条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从整体上来讲《公司法》中的条文在操作上还是显得不够完备和充分,仍有许多有待探讨、明确的问题。法律的修改是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不能跟上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2005年《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修改正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中滥保现象严重。公司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正常决议程序,无视公司章程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因此修改1993年《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部分的条款。因此在公司间提供担保已经成为商业常态的情况下,对公司对外担保予以限制,这是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预期目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条文不仅没有实现其预期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对外越权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难度,使得此类案件在学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出现了一定的纷争。争议主要是围绕着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公司内部程序对第三人的约束力,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等。学说上的争议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则是因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秉持着不同的学说观点,导致关于同一问题,类似案件裁判不一。正是因为公司对外越权担保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众多分歧,本文将通过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方法对于公司对外越权担保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本论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本论文导言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介绍,并提出以下问题:首先,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效力如何,有效?无效?抑或是效力待定?也即该条款规范属性如何,是否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其次,公司担保债权人对公司的内部决议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若有,这种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最后,如果担保决策机关是非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机关,公司对外越权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如何等。第一章主要明确相关概念,明确本论文所述的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具体内涵,进而提出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因对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不确定,导致学界学说纷争不断,司法实务界也因此而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第二章主要论证学界对于公司对外越权担保效力认定的不一见解,国内学说主要包括合同有效说、合同无效说和区分说。并与之匹配相关的实务裁判进行详细分析。第三章探究《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实质内涵。本文认为无论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还是北京高院等的司法判例亦或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文件,在认定《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是没有异议的,违反该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需要视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第四章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公报案例和相关案例来解决《公司法》第十六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要件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包括公司负责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公司章程未规定担保事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以及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对本文论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合理建议。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等负责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原则,交易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是这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众所周知,公司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随着公司扩充市场的需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运营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担保制度。但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事例屡见不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尽管不断进步,但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之处,需要我们继续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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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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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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