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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经济学的联系_论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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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
古代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步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别是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了200多个经济法规,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2〕。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伟大成果又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和巩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经济法又经历了一次较快的发展阶段。
如今在我国全方位、多角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法同样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与挑战。
世界各国都在加强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作为政府干预之法的经济法,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又好又快发展,就应该积极探索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现有的关于经济法发展趋势的研究,没有从一个较高的角度全面认识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作了一定的分析,希望能促进经济法的良性发展。

1 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将逐步增强

1.1 法律协调的价值 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需要协调,这就产生了法律分工与协调的社会需求。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法,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的目标,法律自身必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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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交叉。笔者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应该注重他们各自追求的价值目标。经济法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民商法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体利益。前者看重实质公平,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倾斜,坚持社会本位,后者强调形式公平,宣扬个体本位。
有人曾称经济法为“经济行政法”,这说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极其密切。可以说他们的执法主体是二位一体的。如何协调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确认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方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根据“角色理论”,即同一个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政府就是一个二位一体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部门是行政法的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法规定的权力,承担行政责任,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政府部门就成为经济法主体,享有相应的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等。
从部门法层面讲,经济法与社会法是两个并列的部门法。对于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属性,有许多分歧。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争地盘”现象。传统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要么经济法,要么社会法。但是,“一种法律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假设只是法学家的一厢情愿,是不符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的。
现实中的社会关系是一张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关系网,这种社会关系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呈现多面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只不过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同种社会关系的依据、侧重面、方法等有所不同而已”〔7〕。经济法与社会法需要加强其协调与融合,而非一定要拼个你死我活。学者不应研究哪个法就一味的强调其作用与地位,甚至出现“争地盘”现象。
2经济法的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概念比较浅显的含义,基本上等于此概念字面上所提示出来的内容。从其英文modernization来看,属于动态的名词,是“成为现代的”之意。法律现代化是法律变迁的最主要趋势,是具有社会性影响的总体性的法律变迁。从一国范围来看,法律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一部分,是回应社会现代化的结果。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无疑具有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与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现代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2.1
基础构建的现代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的现代化首先体现在经济基础的现代化上。因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化大生产,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从而也产生新型的经济关系。新型的经济关系自然要催生新型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就是在这种时代需要的条件下产生的。同时经济法也要秉承时代需要,紧随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2.2 解决问题的现代化 虽然经济法产生于垄断代替竞争的时代,然而其并非要以政府干预取代市场调节,而恰恰是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经济的同时,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免受政府干预过多的侵害而对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进行规制和限制。可以说,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是经济法的使命,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经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经济法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研究强调国家干预也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政府的有限性、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将导致“政府失灵”。李昌麒认为“现代经济法是在人类对市场与国家干预关系的认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故而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其特征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有限理性假设……②国家的适度干预……③经济民主……”〔8〕。其中“有限理性假设”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因为政府亦是由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个人所利用的,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机制,这种机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之载体,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并不比其他机构更圣洁、更正确,“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的缺陷一样严重”〔9〕。因此,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市场失灵”,又包括“政府失灵”,这是经济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3经济法的国际化
3.1 经济法与WTO规则 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强,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与WTO体制接轨。同时也要求各种法律法规与国际法的协调与融合。经济法的国际化就是指加强我国的经济法的立法以及制度建设与世界的协调与融合,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化之中。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领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有:“生产活动全球化;资源配置全球化;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风险全球化”〔10〕。而WTO是经济全球化的当代表现,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中发展、强大,我国经济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与WTO规则的协调。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习惯于全面管制社会经济活动,微观经济领域活力不足,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尚未发挥,主要由政府来主导和决定,呈现出行政化、集权化和意志化的特征,这显然会弱化市场机制的作用,与贸易自由化要求相悖。
十几年以来,,我国在入世的过程中进行了许多创新与改革,逐渐与WTO接轨,正在形成一种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经济体制。WTO规定成员国的企业凡是注册登记后,都享有进出口的权利。我国以前规定只有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一些经国家审批的重点企业有进口权。但是现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都有进出口权。相信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法会更加协调。

3.2
经济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争 有人认为,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应该加强“本土化”研究,从我国历史上和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中探索经济法的根源,否则就是“对国家和民族不负责任”。事实上我国入世后,一方面,国家立法要与WTO规则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本国国情和利益出发保持本国法律特色。实际上这两者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首先,经济全球化要求法律的借鉴与移植。经济全球化所表现出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非国家化,必然带来各国 ……(未完,全文共6622字,当前只显示31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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