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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是指_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

发布时间:2016-12-01 14:33

  本文关键词: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 投稿:余跳跴

 

 

第19卷 第6期长 沙 大 学 学 报Vol.19 No.6 2005年11月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Nov.2005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王晋林1 陈乃新2(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Ξ摘 要:经济法…

课题图形分类教学目标:1、经历根据颜色、形状等特点把图形分类的过程,知道分类的标准,掌握对图形进行分类的方法,能对图形按一定的标准分类。2、通过自主探究、合作学习,感受分类的思想,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3、通过动手分一分等数学活动,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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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 第6期长 沙 大 学 学 报Vol.19 No.6

                       

2005年11月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Nov.2005

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

王晋林1 陈乃新2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Ξ

摘 要: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有它自己的体系。自觉开展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是推进经济法交流和促进经济法学成熟不可缺少的路径。本文把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微观的经济法和宏观的经济法。微观的经济法主要指企业法,宏观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关键词:微观的经济法;宏观的经济法;经济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05)06-0067-03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基本构成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基于此把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微观的经济法和宏观的经济法。一方面,以微观的经济法调整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另一方面,以宏观的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竞争环境,的有机整体,那么经济法体系到底是由那些层次的,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构成的呢?题。,,,,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这种增量利益关系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初次分配关系,二是由人们共同生产出来的增量利益的实现与再分配关系。前者由微观经济法调整,后者由宏观经济法来规制。(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的划分,法国经济学者A.雅克曼与G.施朗斯曾提出过,他把以规制企业为中心的法律统称为微观经济法;而把以规制整个经济生活为中心的法律统称为宏观经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市济法。

  一 ,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指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的总体,还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可指经济立法体系,也可指经济法学体系。杨紫煊先生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他指出,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因此从纵向结构而言,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这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笔者比较赞同这一观点,因为不管是从纵向上还是从横向上看,这种对经济法体系的定义能够很好的囊括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同时又把具有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相区别开来。总而言之,经济法体系的概念是研究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问题的基础,我们必须对其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场、企业、家庭等单个实体的行为[3],宏观经济学,它研究经济的总体运行[4]。在经济法学中我们借助微观、宏观两个用语时,微观是指企业,宏观是指一国国民经济,我们把对企业内部的人与人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归入微观的经济法,调整人们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中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再分配的法律归入宏观经济法。把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微观的经济法和宏观的经济法,能够很好地使微观搞活和宏观控制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增强活力,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微观的经济法

从增量利益的角度看,微观的经济法亦称企业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指企业内部)中生产,分配剩余(增量利益)的关系,是国家对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进行初次调整的法,其功能是保障企业充满活力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5]。

在现代企业中,投资者与管理者已经分离,而且投资已经社会化,生产者中还分离出对企业创造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员。因此在现阶段企业中形成了投资者集团,生

  二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

Ξ收稿日期:2005-08-16

作者简介:王晋林(1982-),女,湖南桑植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陈乃新(1946-),男,浙江绍兴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

授。

68长沙大学学报                2005年11月

中难以实现。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其剩余发生障碍而使之每过若干年发生一次经济危机,并造成生产力的大破坏,自然资源也日益陷入不可持续利用状态,出现平均利率下降、生产停滞或减慢,生活质量恶化等趋势。就一国来说,就是社会总资本的增值日益减少,国民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下降,国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增量利益)不能得到普遍和持续实现的保障,进而诱发政治局面不稳定,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此时,需要国家利用宏观的经济法从社会总资本增值的立场出发调整增量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学界的统一认识是,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应属于宏观的经济法,并且宏观的经济法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障法。

1 市场规制法

产者集团和管理者集团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这里面就包括了企业与投资者(股东),企业与投劳者(包括提供科技和直接生产劳动等的劳动者),企业与管理者尤其与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整体运行进行指挥协调等人员)的关系;还包括了投资者、投劳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投资者内部的关系,如股东大会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的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等等。在企业内部这个复杂的关系体中,投资者有可能滥用其对资本的所有权,以各种方式压榨投劳者,以获取更多的整个企业创造出来的增量利益,使其资本增值;投劳者也可能利用自己对劳动力的天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权利(因它出卖劳动力时并没有放弃自己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消极对抗投资者,以设法减轻其被剥削的痛苦或者要求其分享更多的增量利益;管理者则可滥用企业管理权,以权谋私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增量利益。既然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物质利益关系,那么就需要法律对这种复杂的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近几年以来,为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强了企业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企业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市场经济中,能否盈利关系到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滥用垄断强势,,,,,。,使市,保障国民经济总资本增值。

市场规制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7]。(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

[8]

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

不足之处。一方面,企业法受民商法的影响过多,在企业法中有很多调整企业外部关系的民商事和行政法律规范,对于调整企业内部关系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就企业法调整内部关系来说,公司法的理论不能科学解释为什么企业利润分配应由投资者来决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生产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和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的大小来分享利润才更有利于企业增加增量利益。只有按照调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关系的思路,去重新作出科学的规定,并把这些规定并入企业法才比较合适。

(二)宏观的经济法

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2 宏观调控法

自14、15世纪开始,当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出现并逐步取代个体小生产方式以来,一方面,人们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物多样性灭失等大大加剧,另一方面,社会化的高效率排挤了个体小生产,使得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日见瓦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也日益导致供大与求,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时有发生,市场主体在社会化生产中的自发逐利行为造成的这种间接的,比较远的自然影响和社会影响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而宏观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就是对这种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规制的。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十分庞大,复杂,主要由以下几

[9]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个部分构成。

从增量利益的角度看,宏观的经济法主要是调整人们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中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再分配的关系,也是国家对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再次调整的法[6]。它从社会总资本增值,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各个企业的增量利益关系,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其功能是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和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大生产使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变革,商品经济日益冲破民族国家的障碍,朝全球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经济运行机制也由家庭的自给自足形式变成社会的市场竞争形式,竞争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一切企业、产业和国家都卷入了日益全球性的市场竞争中,而激烈地市场竞争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和自然危机首先表现为个别企业创造的剩余(增量利益)在社会化大循环

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总第68期              王晋林 陈乃新: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               69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管理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会计法和审计法。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是调整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3 社会保障法

向失败者和弱势者的群体中,这种终极的负面效益是市场主体无法自行消除的,只有通过宏观的经济法来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消除市场竞争的终极的负面效应,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保障来恢复人们的市场竞争力和保障失去竞争力的生存权益,换句话说也就是使人们获得能够生产增量利益或社会财富的能力。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体系选择的是多法并立模式,是将一国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一

[10]

(1)专项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组织法和社会定的结构。

保障基金。前者又包括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组织法、行政部门组织法等;后者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法、基金使用管理法和基金运营管理法。(2)单项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扶法。其中包括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如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灾害救助法、贫困救助法、职业福利法、特殊群体福利法、军人优扶法、烈属优扶法等。:

]]].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1999.

][5][6]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

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

[3][4]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M].北

,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强胜弱败、优胜劣汰,把越来越多的人们抛

京:华夏出版社,1999.

NewStudyonQuestionsoftheEconomicLawSystem

WANGJin-lin CHENNai-xin

(CollegeofLaw,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China)

Abstract:Asanindependentandimportantlegalbranch,theeconomiclawhasitsownsystem.Studyingitconsciouslyisanindispens2ablepathtopromotecommunicationandmaturationofeconomiclaw.Thisarticledividesthesystemofeconomiclawintothemicroscopiceco2nomiclawandthemacroscopiceconomiclaw.Themicroscopiceconomiclawmainlyreferstotheenterpriselaw;themacroscopiceconomiclawmainlyincludesthemarketmanagementlaw,themacroscopicregulativelawandthesocialsecuritylaw.

Keywords:themicroscopiceconomiclaw;themacroscopiceconomiclaw;thesystemoftheeconomiclaw

 

第19卷 第6期长 沙 大 学 学 报Vol.19 No.6 2005年11月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Nov.2005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王晋林1 陈乃新2(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Ξ摘 要:经济法…

第19卷 第6期长 沙 大 学 学 报Vol.19 No.6 2005年11月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Nov.2005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王晋林1 陈乃新2(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Ξ摘 要:经济法…

第19卷 第6期长 沙 大 学 学 报Vol.19 No.6 2005年11月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Nov.2005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新探王晋林1 陈乃新2(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Ξ摘 要: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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