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法律本质之刍议——基于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法律主体妥适性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5-01 05:10
本文选题:保险保障基金 + 财团法人 ; 参考:《兰州学刊》2017年12期
【摘要】: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况时,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处置保险业风险而设立的。可以说,保险保障基金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按期、足额缴纳保障基金所形成的,换言之,保险保障基金是一个巨额的财产集合体。面对这样巨额的财产,我们不禁要问,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财产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只有厘清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才能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构建,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石,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内涵所在。保险保障基金是公益性的、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对待公益性的财产集合体时,采用了不同的制度,大陆法系采财团法人制度,英美法系采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引进了公益信托的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究竟是财团法人还是公益信托,殊值商榷。
[Abstract]:The insurance guarantee fund is the last barri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yholder . In other words , the insurance guarantee fund is the " last barrier "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yholder . In other words , the insurance safeguard fund is a huge property aggregate .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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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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