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分类的制度框架——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对象的考察
本文选题:适当性 + 经营机构 ; 参考:《银行家》2017年02期
【摘要】:正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五大主体。其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以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提供者,既是一级市场发行得以完成的保证,也是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来源,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和其他四类主体相比,证券投资者具有多样、分散和流动等特点,所以一直是证券行业的"重点保护对象"。《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Abstract]:Issuers, investors, intermediaries,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nd regulators are the five main bodies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investor is the capital provider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o obtain interest, dividend or capital income, which is not only the guarantee of the issuance of the primary market, but also the source of the liquidity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so the position is very important. Compared with the other four main bodies, securities investor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ty, dispersion and flow, so they have always been the "key object of protec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rticle 1 of the Securities Law explicitly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作者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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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8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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