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经济法概念的分析与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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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范围的重大区别。但对“经济法”而言,它可能的所指———经济立法、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律规范———确有较大出入或难题。事实上,我们难以界定独立意义的“经济法律规范”。
第二,有助于自觉地把握经济立法的特点,指导经济立法。所谓的“经济法律规范”,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又有行政法律规范,甚至还有刑事法律规范。经济立法并非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它是就某一经济领域,为弥补市场失灵而进行国家干预所产生的专门立法。在此意义上,笔者赞同龙卫球教授提出的“专题法”的概念:“与部门法并列,当代还出现了一种专题式的法律分类。立法围绕具体专题进行,从而形成一个个与特定专题联系在一起的融合数种部门法规范的专题法。例如,土地法、房屋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3](P10)依笔者的理解,专题法面向重要的实践领域、追求更高的实用功效,具有灵活立法、适应性强的特点。
第三,有助于凸显真正的问题,避免“假问题”上的无谓争论或无效建构。论者在言说“经济法”时,其内心所指可能颇为不同。欲论证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时,论者往往是以银行法、财税法等为背景思考问题;考的背景置换为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经济法”乃是诸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共名”,以这样的“,一切基于“经济法”一词的言说都缺少确定的意义,[4](P16)
四,还是先有经济立法?这并非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在纯逻辑的空间进行。在部门法领域,生活的事实不应屈从于纯粹逻辑,这是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科性质决定的。因此,经济法立法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应当具有对经济法概念的优先性。
一个既重要又实用的被称为“经济法”的庞大的法律法规群的存在,是判定经济法性质和地位的无可置疑的前提。制定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因其所含法律规范性质的综合性、多样性,无法就其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归类。于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性质成为探讨的重心。对此问题,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笔者将其概括为“独立说”和“经济行政法说”。“独立说”涵盖了协调说、干预说、调节说等经济法的主流理论。“经济行政法说”将现行“经济法”定位于“经济行
①政法”,以部分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为代表。笔者赞同“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即部门法意
义上的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二级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借助“国家”(通过其代表机关)主体的引入,相对容易。难点是必须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做出有说服力的划分。在笔者看来做出这种严格有效的区分是困难的。依是否具有经济性内容来区分,显然过于牵强,我们不能把行政系统设想为与经济运行完全无关的东西;以传统行政法不包含现存经济法的内容为由,显然忽视了行政法本身也在发展,也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强调行政法是以控权为主的调整行政系统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经济法是以管理为主的“管理法”,显然无视早已成为我国行政法核心范式的“平衡论”的思想。实际上,我们不能把行政法理解为一个没有正的
②“外部性”的封闭系统,那将使行政法失去意义和目的。
①梁慧星、王利明教授在1982年就已形成“经济行政法”的共识,并于1986年合作撰写了《经济法的理论问题》。行政法学者王克稳在1994年第1期《法律科学》发表的《经济行政法论》一文中也提出了“经济行政法论”。近些年的表述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说明他们坚持“经济行政法”的观点未变。
②“外部性”概念源自经济学,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极具解释力的概念,这里借用它来指那种把行政法限定在行政系统内部、单纯以“控权”论来理解行政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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